“見義勇為免責”:用法律捍衛人的善舉

09-29

備受關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於 10 月 1 日正式實施,其中被俗稱為 " 好人法 " 的第 184 條規定 "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從 2016 年 12 月到今年 3 月,《民法總則(草案)》第 184 條經歷瞭 3 次修改。最初的版本是 "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可以看出,幾次修改不斷壓縮法律執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模糊地帶,釋放瞭鼓勵大傢見義勇為的明確信號。

通過法律形式免除救人者的後顧之憂,以此鼓勵見義勇為,在國內外已有成功先例。如美國、加拿大等國已實施多年的《善良的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以及此前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相繼出臺或準備出臺地方法規,對社會急救行為予以免責,均獲得民眾的廣泛認同與支持,被認為是對社會善行的兜底。不過,這些地方法規存在免責條件、實施范圍不統一、地域性限制等因素,影響范圍也有限。《民法總則》首次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瞭 " 見義勇為免責 " 在法律上的高度統一,所有民事法律都予以貫徹執行,並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從而保障民眾的見義勇為行為不被訛詐,給善行打下法律基石。

近年來各地多次上演因見義勇為街頭扶老、救人而陷入賠償糾紛的現實案例。單純從數量上來看,救人反被訛的案例實際上相當有限,但類似事件對於社會風氣以及人們心理的負面影響著實惡劣。" 扶不起、救不起 " 逐漸演化成一大社會現象。" 扶不起、救不起 " 之所以成為社會難題,並非在於市民缺乏愛心,而是怕因扶摔、救急遭遇訛詐。要想改變這一尷尬的局面,就要從根本上打消民眾心中的顧慮,不再為出手救人擔憂,立法明確 " 見義勇為免責 ",就是一條切實可行之路。

另外此前曾有報道,某地一女子倒地猝死,3 分鐘內路過者無人上前攙扶、救助,曾引發全國范圍討論。事後在場多人曾反映,不敢上前施救,主要是因為缺乏相關急救知識與技術,貿然上手,唯恐措施不當,反而壞事。不知如何施救,以及施救不當存在產生糾紛的可能,這樣的雙重風險自然會嚇退不少熱心人。一般情況下,大多急癥,急救最佳時間在四五分鐘以內,事發當場,即使人們及時報警求救,專業急救人員到場也需要時間,可能錯失施救的最佳時機。

救人一命不僅是一種善心,也是一門科學,需要冷靜的判斷並采取恰當的措施,不然可能好心辦壞事。即使熱心人可以獲得法律免責,也並不代表遇到有人需要急救,便可以放寬心上去胡亂操作。目前多地公共場所,有關部門已特地配備一些急救箱或急救儀器,價格不菲,若操作得當,對提高院前急救成功率幫助極大,但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卻乏人問津,究其原因:會用的人太少。顯然,除瞭對熱心救人提供法律保護,急救知識技術的普及也至關重要。

一些地方法規細則,如目前正在進行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急救條例(草案)》則提出,市急救中心、紅十字會應當向公眾免費提供醫療急救知識技能培訓,培訓費用由政府買單,並鼓勵醫療機構、社會救援組織等單位舉辦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並讓一些特殊崗位或單位人員,有組織地接受相關機構的急救知識技能培訓。鼓勵、保護人們的助人熱忱,並授之以助人的知識技術,缺一不可。

社會需要願意救人的好人,還需要會救人的好人。相關法案的落地,無疑是一個積極的開始。我們有理由相信,一旦相關法律法規落地執行到位,對於社會風氣的好轉和人們善意的釋放都有著極大的積極正面效應。並通過實踐的不斷積累磨合,進一步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充實完善,在社會公共管理中發揮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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