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貴峰
日前, 一位互聯網高管在發微博稱:" 互聯網公司下班後不談工作,搞笑呢?" 遭網友怒懟:" 把加班和占用員工私人時間處理工作說得這麼理所當然,不要臉 "" 一個月幾千塊就想讓人傢把命賣給你們?員工不是你的傢奴 "。
在互聯網高管看來很 " 搞笑 " 的 " 不加班 " 問題,卻遭遇網友言辭激烈的怒懟,群起而攻之,這顯然表明,在這個問題上,對話雙方之間存在非常巨大的分歧,甚至是 " 完全不在一個頻道 "。究竟應該如何看待互聯網公司 " 加班 " 問題——到底是 " 不加班 " 搞笑,還是 " 加班 "" 不要臉 ",怎樣做才是算是真正的 " 理所當然 "?在這裡,筆者以為,其中作為判斷依據的 " 理 ",恐怕不能隻是雙方基於各自主觀感受的情緒心理,而應該是更具客觀性和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法理。
事實上,針對包括互聯網公司在內的用人單位的加班問題,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早有十分明確和詳盡的規定。歸納起來,無非主要是這樣三點:其一,在加班之前,用人單位事前應與勞動者充分協商,如據《勞動法》,"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其二,加班的時間應有一定的限制,不能無限過度加班。如《勞動法》明確,"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其三,必須按《勞動法》確定的標準,向加班員工支付加班報酬,即平時加班支付 150% 報酬、休息日支付 200% 報酬、法定休假日支付 300% 報酬。這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能同時做到、滿足上述三方面的法律要求——加班前與員工協商、加班時間不超過法定界限、加班後能依法給足加班費,這樣的加班在法律法理上才是 " 理所當然 " 的。
但回到現實,互聯網公司等用人單位的加班,是否真正充分做到瞭上述三個方面的 " 理所當然 "?事實恐怕難以令人樂觀。如在 " 加班協商 " 上,事實真相往往就並非如此,這正如此前媒體報道的," 互聯網公司鼓勵員工加班、甚至強迫員工加班已成慣例 "。而 " 加班時間 " 方面,現實情況則更為不堪。如去年曾有媒體報道,"996" 工作制(即 " 員工工作時間為早 9 點到晚 9 點,一周上 6 天班 ")已成互聯網行業潛規則," 能夠做到‘準點下班’的寥寥無幾 ",而按照 "996" 工作制,意味著,員工每日工作 12 小時、每周 72 小時,均已明顯超出法定加班時間。至於員工十分關心的 " 加班工資 " 問題,現實狀況同樣十分堪憂。雖然相比其他公司,互聯網公司一直以高薪著稱,但該高薪實際上一般並不包含加班費,如記者采訪發現," 多數互聯網公司員工表示加班並沒有加班費 "。這意味著,所謂高薪,某種程度事實上是犧牲加班費為代價換來的。
加班前無協商;加班時間無節制,動輒便是 "996";最後,加班工資也沒有保證——這樣的互聯網公司加班狀況,顯然絕不能視為 " 理所當然 ",不止 " 不要臉 ",更明顯涉嫌違反勞動法,被網友怒懟,無疑並不令人意外。
" 要堅持社會公平正義,努力讓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 "。這種語境下,如果勞動者在加班過程中,加班協商、時間、報酬等方面的法定權利得不到充分報酬,不得不頻繁面對強迫加班、無節制加班、無加班費加班,那麼勢必不可能真正實現 " 體面勞動 ",甚至根本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