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場特勤不是警察 打人者已觸犯法律

09-29

在權健與蘇寧比賽的賽後,一段所謂的 " 安保打人 " 的視頻在網絡上傳播開來。視頻中,一群身著特勤服裝的人員與身著權健球迷服的幾位人士發生瞭肢體沖突。

據本場前往南京為球隊加油的權健球迷講述,事件起因其實很簡單,賽前有公安人員前來客場區域,與球迷負責人商議好賽後大傢便裝離開球場,比賽結束之後,負責客隊區域安全的公安以及安保人員要求客隊球迷脫下帶有客隊球迷標識的球衣,不過有些球迷並未帶多餘衣物來球場看球,而安保一再要求如果不換掉權健球衣,則不讓球迷離場。

由於事先根本未準備多餘衣服帶到球場,一些球迷犯瞭難,男球迷尚可將球衣反穿盡力配合工作,但是一些女球迷就根本沒有任何辦法,再加上球隊連續輸球,權健球迷本身就有些情緒,便和安保人員有些爭執,隨後便發生瞭上述視頻中的一幕。

無論發生什麼樣的口角

安保人員無權使用任何暴力行為

保安服務是指保安服務公司與客戶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協議,為保護客戶的財產或人身安全,提供或承擔的各種有償的安全服務活動。由於中超聯賽屬於大型賽事活動,安保工作是與公安機關進行合作,因此負責這項工作的保安人員被稱作特勤,及特殊勤務。

實際上在公安系統中也有特勤的存在,不過此特勤非彼特勤,公安系統中的特勤工作絕大多數由特警擔任,而公安系統中並沒有 " 特勤 " 警種,因此隻要身著 " 特勤 " 服裝的工作人員一定屬於保安類工作人員。

對於保安的工作職能與約束,國傢早已制定瞭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64 號,《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已經 2009 年 9 月 28 日國務院第 82 次常務會議通過,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明確規定,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傢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保安員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中也對安保工具進行瞭相應的說明,用近兩次保安沖突事件進行對比:

在麗江賽區特勤與球隊工作人員發生沖突事件中,有一名工作人員先是對一名保安進行推搡,隨後雙方進入沖突,僅從畫面中看,麗江賽區的特勤持盾將情緒激動的工作人員推開,化解瞭一部分沖突,盾牌隻被用作與矛盾之間的隔離。

而在南京賽區的沖突事件中,特勤人員直接拿起盾牌當做攻擊性武器,直接懟向瞭權健球迷,其他特勤人員也一直在拳打腳踢。

鑒於以上條例與規定,實際上向權健球迷施暴的安保人員,已經嚴重違反瞭行業規定以及國務院下發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甚至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保安打人屬於故意傷害,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需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承擔行政責任不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索賠損失,如果造成傷害還可能附加刑事責任。

事實上,江蘇安保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這樣的暴力事件瞭。2015 年 6 月 28 日,中超第 16 輪,江蘇舜天主場 1-4 不敵上海上港,賽後正看臺的江蘇球迷被安保暴力執法,造成多名球迷流血重傷。

在暴力事件發生之後,江蘇球迷以空場的形式表達對暴力事件的不滿,中央電視臺也對此事進行的報道,最終負責該安保的相關單位開除瞭涉事工作人員。

自上次暴力事件發生後,江蘇隊主場的官方球迷商店裡便上架瞭印有 " 反對暴力 " 的 T 恤,以此希望賽區不再有暴力事件發生。

遺憾的是,同樣的事件,依然再次發生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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