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輕姑娘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賣貓信息,另一位姑娘看到後,通過與對方微信聯系,向其購買瞭一黃一藍兩隻英國短毛貓。不料,收到貓後發現是兩隻病貓,一隻於當天夜裡死亡,另一隻雖存活但終日病病懨懨難以治愈。購買者索賠無果後到法院訴訟維權。近日,宿遷沭陽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林某於給付原告盧某貨款 3000 元並賠償原告運費 150 元、醫療費 1150 元,原告盧某返還給被告林某英國短毛貓一隻。
盧某和林某二人均為二十多歲的年輕姑娘。2016 年 1 月 15 日,林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賣貓信息,配上貓的圖片及文字:" 二隻公貓 3000 元不議價 "。盧某看到此信息後與林某微信聯系,向其購買上述兩隻英國短毛貓,並通過轉賬付貓款 3000 元、運費 150 元。
盧某於次日晚上收到上述兩隻貓。在收到貓後,盧某發現兩隻貓均有異常,其中一隻黃貓特別嚴重,遂將其帶至縣城一傢寵物醫院治療,診斷為貓鼻支氣管炎等,經治療無效於當日死亡。1 月 17 日,盧某帶另一隻藍貓至寵物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貓鼻支氣管炎。盧某為治療兩隻貓支出醫療費 1150 元。
盧某與林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訴訟索賠,要求林某返還購貓款 3000 元,賠償原告購貓款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9000 元,原告為治療貓所產生的醫療費 1150 元、交通費 300 元。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原告依據被告微信朋友圈獲知賣貓信息,並直接與被告取得聯系,向其支付貨款、運費,原告收取貨物,原、被告之間形成事實買賣合同關系,應認定合法有效。
法院認為,此案涉及的買賣合同系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其系利用 " 朋友圈 " 功能發佈商品信息以促成交易的行為,主要是利用朋友之間的信任關系,打著 " 幫忙 "、" 代購 " 旗號進行出售商品,是發生在個人之間的偶發交易,買賣雙方難以對應 " 經營者 " 與 " 消費者 " 身份。被告沒有辦理過任何工商登記、不能出具購物憑證,故原、被告之間的微信交易產生的糾紛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涉案兩隻英國短毛貓均患有貓鼻支氣管炎,其中一隻已因病死亡,經本院核實該病系傳染性鼻氣管炎,其潛伏期為 1 周左右,現原告要求返還被告貨物,被告退還貨款、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編輯 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