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發佈新規:配套設施沒敲定房子不許賣

09-30

如何避免 " 葛宇路 " 的再次發生?昨天,市住建委對外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居住項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通知》,要求居住項目住宅與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需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開發企業若不 " 達標 ",將不能賣房。

" ‘葛宇路’路牌的出現,反映出開發商應落實的責任未落實,也反映出政府監管的缺失。"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將《居住項目建設方案》納入到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和測繪備案、銷售管理等管理環節之中,相當於給開發商戴上瞭六層 " 緊箍咒 ",確保各類配套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根據《通知》要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居住項目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復函》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編制《居住項目建設方案》,在辦理施工招投標手續前報送項目所在區住建委備案,並由市住建委進行公示。"《居住項目建設方案》是開發商進行住宅項目開發建設的一道‘硬杠杠’。" 該負責人表示。記者在《居住項目建設方案》標準文本中看到,居住項目的總體建設分期、建設內容、新建住宅單體明細、居住配套設施明細、建設時序、居住項目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等,都寫得一清二楚。

編制瞭《居住項目建設方案》後,住建部門將據此對開發企業的招標、施工許可、建設、預售現售、成果測繪、施工驗收等一系列環節進行監管。其中,最為嚴格的是銷售環節。對於期房,辦理預售許可前,區住建委會對《居住項目建設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無誤才會出具《居住項目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確認單》,未取得確認單不予辦理預售許可手續;對於現房,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前,也要將移交證明材料提交核查,取得《居住項目配套設施移交確認單》,未取得確認單不予辦理現房銷售備案。

有瞭規定不執行怎麼辦?《通知》最後提出,開發企業在建設過程中違反通知規定或弄虛作假交付使用的,市、區住建委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還將依法降低或取消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記者趙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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