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見義勇為反被坑 " 事件的時而發生,使人們在他人需要救助時,總是猶豫再三。甚至有這樣的黑色幽默:" 請問,如何證明自己是真土豪?" 答案是 " 看到陌生老人摔倒,不先掏手機拍照,就敢直接過去幫扶。"
段子看似調侃,卻也折射出瞭當下人的一種無奈。善意救助者反遭誣陷的情況有時發生。盡管社會道德基本面是向善的,但這樣的事例不但令人心寒,還客觀上使很多好人面臨道德選擇時,知難而退。因為,在 " 扶不扶 " 的抉擇中,救助者可能面臨兩種法律風險:其一,如果沒有目擊證人或現場監控,被救助人 " 一口咬定 " 救助人是事故的制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擔全部責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張,雖然並非救助人造成事故,但救助人在救助中處理不當,加重瞭其傷情,要求救助人承擔加重部分的責任。
就前一類法律風險而言,一方面可以借助於 " 誰主張,誰舉證 " 的司法技術,要求被救助者拿出 " 實錘 ",否則主張即不成立。另一方面,有時那些被救助人昧著良心,拽住好心人付醫藥費,往往也是因為醫保制度不健全,擔心無法支付高昂的治療費用。如果能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制度,降低看病治傷的成本,這一類風險或許能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對於後一類法律風險,就需要出臺明確的 " 急救免責 " 法。這就是著名的 " 好人法 ",又名為 " 好撒瑪麗亞人法 "。
很多人都知道,這個詞源於《聖經 · 路加福音》中的一個故事。有一個猶太人從耶路撒冷去耶利哥,遇劫受傷。一位僧侶看見瞭他,什麼也沒做,從他身邊經過。又有一個利未族人看見他,也照樣從他的身邊經過。惟有一個撒瑪利亞人(Samaritan),看見他就動瞭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裹好瞭,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到店裡去照應他。第二天,又拿出一些錢,替他交給瞭店主。耶酥稱贊瞭撒瑪利亞人的做法。從此人們就將救助危難者稱為 " 好撒瑪利亞人 "。然而,僅僅是這個故事,並沒有確定下 " 救助者免責 " 的規則。其實,這一規則是在猶太人的律法中逐步建立起來的。
在猶太人的律法中,當鄰人處於危難狀態中時,人們有救助的義務。見死不救是一種宗教法上的犯罪。《聖經 · 利末記》19:16 中說 :" 在你的鄰人流血時 , 你必不得袖手旁觀。" 既然社會希望有人 " 救急助難 ",那麼對於這項義務的履行,自然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方案,來避免 " 徒法不足以自行 "、" 救助者反遭其害 " 的情況。猶太智者麥摩尼德斯 ( Miamoindes,1135 — 1204 ) 以《學問》中的簡短論述為基礎,確定瞭詳盡的救助義務規則體系:
" 第一,救助適用於鄰人溺水、受強盜或野獸攻擊的情形。第二,救助可以本人實施,也可雇人實施。第三,如果發現有人圖謀傷害鄰人或陷害之,舉報也是一種救助。第四,在前述情形,通過申明大義使進攻者放棄意圖也是一種救助。第五,如果救助者要承擔過大、實質的危險,他的救助義務可以得到豁免。第六,如果實施救助發生瞭費用,被救助人有義務予以承擔。第七,出於疏忽的救助人豁免侵權責任,這是為瞭讓潛在的救助人打消顧慮。" 可以說,這就是最初的 " 救助者免責 " 的規則。
" 見義勇為 " 這四個字說起來容易,真要讓理想照進現實,恐怕光有崇高理想和信念不夠,還得需要一整套完整的配套制度,才可能確保救助不是 " 吃力不討好 " 的吃虧買賣。可喜的是,近日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已經有瞭這樣的明確規定。《民法總則》第 184 條這樣寫道:"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以此為發端,相信會有更多具體制度出臺,為 " 救助者 " 站臺,扭轉冷漠的社會風氣。
值得一提的是,這條法律從 2016 年 12 月到今年 3 月,經歷瞭多次修改。第 184 條最初的版本是 "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經過修改,在最終生效的大會表決稿中,刪除瞭前幾次審議稿中的 " 重大過失 " 字樣,僅規定 " 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不少業內人士認為,這一修改從技術上釋放瞭鼓勵見義勇為的明確信號," 無條件 " 地免除救助者的民事責任,體現瞭立法者的時代擔當。
如前所述,要不要加上 " 除重大過失外 " 這個限定條件,是存在爭議的。對於民事侵權行為,傳統法律一般主張 " 過錯責任 " ——在救助時,如果不夠專業,不夠謹慎,可能確實會造成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因此救助者應當對此承擔一定責任。但是,這樣的設計將使大部分人不敢伸出援手。誰又能斷言,在見義勇為的緊急關口,自己不會出現 " 重大過失 " 呢?因此,刪除 " 除重大過失外 " 這一限定條件,才真正免除瞭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但是,這並不是在說,我們不需要提高急救知識的普及程度,和急救設施的便利程度。畢竟,光有熱忱和勇敢是不夠的,還需要專業的救助知識和裝備,才能真正助人為樂。
對此,我們可以參考境外的立法。前面提過,在猶太律法中,普通人見到危難都有救助義務。到英格蘭法的時候,這項陌生人之間的救助義務就已經消失瞭。因為,社會分工已經足夠細,有專門的專業人士來承擔救助工作。人們不再像身處沙漠之中,見到陌生人如見到綠洲。到瞭現代,有醫生來救助病人,有警察來制止犯罪,有消防員來撲滅火災。而我們朗朗上口的 " 好撒瑪利亞人法 ",在現代英美法中,其實主要是面向專業人士的非職務行為。19 世紀末的一個著名案例是,消防員休假期間看見火場,有義務進行救援,而在救援時如果造成瞭他人財物的損害,可以免責。同時,一位海軍士兵在同樣場景下,則不適用於同一規則。
在美國的各個州,有關 " 好人法 " 的規定,也主要都是針對專業人士的,一般都是規定,接受過專業訓練的救助者,在職責之外進行救助,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侵害可以免責。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回頭看《民法總則》第 184 條的規定,會發現兩處不同。一是面向的對象,不區分是專業人士還是 " 吃瓜群眾 "。二是沒有 " 除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外 " 的限定條件。有人這樣解讀:未來可能將建立這樣的規則:面向專業人士的,免責要求會更高一些,要證明自己不存在重大過失,才可以免責。而面向普通人,就不應當設計這樣高的免責門檻。這樣的解讀對不對呢?或許有關部門的法律解釋或重要判例,會給出答案。
當然,《民法總則》第 184 條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這一點毋庸置疑。有關 " 重大過失 " 的討論,也並非吹毛求疵。隻是希望大傢明白,這一原則的生效隻是一個開端。法律的發展與社會的回應,將會有一個不斷調整和完善的過程。以第 184 條為基礎,將會衍生出一系列更為細致的規則體系。未來的 " 好人法 ",既會有面向專業人士的免責條款,也會有面向普通人的免責安排;真的發生二次傷害時,既會有對於主觀過失的考慮,也會有對於客觀情勢的判斷。還是那句老話," 徒法不足以自行 ",規則唯有真正應用於生活,才會有生命力。我們期待這一給 " 好人 " 立的法不斷完善,為見義勇為者上一份足夠安全和安心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