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仍同居 男子欲強奸前妻獲刑

09-27

近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強奸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本案的雙方當事人為離婚夫妻關系,兩人雖已離婚,但案發前仍保持同居關系。

據瞭解,2017 年 4 月 20 日下午,被告人丘某某與前妻任某某在本市一足療店內發生口角,丘某某搶走瞭任某某的錢包和手機往足療店二樓一包廂內跑,任某某追至該包廂。隨後丘某某將任某某推倒在床,違背任某某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在任某某激烈反抗的情況下未能得逞。

事發後,任某某撥打瞭 110 電話報警,丘某某逃離瞭現場。當日 19 時許,丘某某在某足療店門口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後,丘某某多次向任某某道歉,最終,任某某對丘某某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得知,這起蹊蹺案件的發生與兩人 " 離婚不分居 " 有關。雙方當事人於 2013 年離婚,但二人自 2016 年 10 月至案發前卻一直保持著同居關系。期間因任某某再次戀愛,導致丘某某心生妒忌,遂導致本案的發生。

法官審理認為,雖然被害人任某某系被告人丘某某的前妻 , 但不管什麼原因,隻要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即構成強奸罪。被告人丘某某違背婦女意志,欲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案發後多次向被害人道歉並獲得諒解,可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事實及量刑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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