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歲不到的小男孩,騎車將正跳廣場舞的大媽撞成瞭十級傷殘。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該起身體權糾紛一案做出判決,判處小男孩及其父母共同賠償柳大媽 80264.63 元。
小男孩傢人:是廣場舞大媽突然後退的
法院援引柳大媽的描述稱,2016 年 9 月 22 日 6 時 30 分許,柳大媽在上海市閔行區平陽路近龍茗路處的一個公園內跳廣場舞時,被一名小男孩騎著兒童自行車自背後撞擊、倒地受傷。當時小男孩未滿 3 歲,由其外祖母臨時監護,事後小男孩母親到達現場報警。
之後,柳大媽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她認為,公園守則中明確規定禁止車輛通行,小男孩騎車行為直接導致其受傷,作為監護人,小男孩的父母及其外祖母均未盡到監護職責。
故此,柳大媽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男孩及其監護人共同賠償其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合計 12 萬餘元。
對此,小男孩及其監護人均表示,事發當時,小男孩的外祖母帶著小男孩在公園內騎車玩耍,當外祖母看到柳大媽等人在跳廣場舞時,遂讓小男孩停下以免被碰撞。然而,柳大媽在跳舞中突然後退,雖然小男孩的外祖母大喊當心,柳大媽也未停止後退的步伐,以致撞上小男孩兒童自行車後輪並倒地受傷。
小男孩監護人認為,兒童自行車不屬遊園守則所禁車輛且當時屬正常通行,故他們對柳大媽的受傷完全沒有責任,無需承擔賠償。
法院:廣場舞大媽自負 30% 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事發當日各方在公安機關所作筆錄和在法庭所作陳述,可以確認柳大媽系因跳廣場舞後退時,與其身後正騎兒童自行車的小男孩發生碰撞而倒地受傷。
由於小男孩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尚無認知判斷能力或安全風險意識,而他的外祖母在看到外孫騎行至廣場舞舞者後方時,並未安排或者引導小外孫與舞者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及至發現柳大媽在舞蹈中有後退行為時,亦未將外孫盡快帶離或提醒制止舞者的後退行為,以免碰撞風險,隻是發出既無明確對象又無具體操作性的口頭警示,終致柳大媽與小男孩發生碰撞。
法院認為,當時,較之正在舞蹈且無法觀察身後情況的柳大媽,正常前行的小男孩外祖母對於避免危險行為的掌控能力顯然更高,故而,小男孩的外祖母存在疏忽,是導致柳大媽受傷的主要原因,但小男孩的外祖母隻是屬於協助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故仍應由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也認為,柳大媽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是在跳廣場舞時,亦應保持安全風險意識並謹慎註意周邊,現其未盡其謹慎安全註意義務而與小男孩相撞,亦有一定過錯。綜上,法院在根據當事人各自過錯程度、行為與損害後果的聯系程度,酌定小男孩對柳大媽因本次事故所致損害後果承擔 70% 民事賠償責任,柳大媽自負 30% 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