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網易特約作者,律師方正文
日前包括利安傑洛 - 鮑爾在內的 3 名 UCLA 球員因為涉嫌入店行竊而在上海被采取強制措施。那麼對於這樣一起涉及到外國人的案件,接下來會按照什麼樣的規則進行處理呢?
首先可以明確一點,無論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士來自於哪一個國傢,隻要盜竊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就應當按照中國法律對其進行處理。對於犯罪行為的管轄問題,《刑法》在第六條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如果是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在第四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這幾名球員本次涉及的盜竊事件,到底適用《刑法》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呢?或者說得更直白一點,他們到底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還是僅僅會被處以上限為 15 天的治安拘留呢?這其中的關鍵,就是盜竊公私財物所涉及到的具體數額。
關於盜竊罪,《刑法》在第二百六十四條所給出的定義之一,就是 "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也就是說,並非所有的盜竊行為都會被按照盜竊罪來處理,而是需要看數額是否達到瞭《刑法》所規定的起刑點,如果未達到同時也沒有其他的規定情節,那麼就會被按照治安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來進行處理。
以上所述 " 數額較大 " 的具體標準,在全國各個地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程度分別確定不同的標準。至於本次涉案的杭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曾於 2013 年印發《關於確定盜竊罪數額標準的通知》,其中對於盜竊罪的起刑點確定為 3000 元以上。考慮到這幾名球員本次涉嫌盜竊的地點是在一傢奢侈品商店,所以按照常理推測,盜竊所涉及到的金額很可能超過 3000 元,也就是說,大概率會因為涉嫌盜竊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非僅僅作為治安案件來處理。而且盜竊罪屬於公訴案件而非自訴案件,也就是一旦啟動法律程序,那麼是否起訴這幾個外國人的權力,屬於作為承擔公訴職責的檢察院,而不是由失竊的奢侈品商店來決定,也就是說,不存在 " 私瞭 "。
除瞭確定罪與非罪之外,盜竊數額還會直接關系到最終的量刑。假設這幾名球員的盜竊罪名最終成立,那麼決定他們會受到何種程度處罰的關鍵,就是涉案數額的高低。按照浙江的標準:
如果涉案數額在 3000 元到 8 萬元之間,屬於《刑法》中所規定的 " 數額較大 ",對應的處罰是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
如果數額達到瞭 8 萬元到 40 萬元之間,屬於 " 數額巨大 ",對應的處罰是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如果數額達到瞭 40 萬元以上,屬於 " 數額特別巨大 ",對應的處罰是 "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不妨參考一下以往同樣發生在中國境內的類似案例,2015 年,同為非洲阿爾及利亞籍公民的叔哈尼和拉勒斯曾在上海連續犯案,多次結夥在一些高檔品牌服飾專賣店內行竊。在他們被警方抓獲之前,兩人 5 天內先後 8 次在上海多傢專賣店竊得進口高檔品牌衣物共計 19 件,贓物價值人民幣 140 萬餘元。結果根據涉案數額以及其它其他情節,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以犯盜竊罪分別判處叔哈尼、拉勒斯有期徒刑 10 年 9 個月、有期徒刑 10 年,並分別處罰金人民幣 1.5 萬元、1 萬元,驅逐出境。
明眼人不難發現,以上案例中出現瞭一個在中國公民被定罪時沒有出現過的關鍵詞,那就是 " 驅逐出境 "。《刑法》在第三十五條規定:"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需要指出的是," 驅逐出境 " 並不代表這些外國人不需要在中國服刑,而是指在該犯罪分子於中國境內服刑期滿後,被押送驅逐出境或押送該犯罪的外國公民所在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領事)館押送回國。如果這幾名球員最終被定罪量刑,那麼也可能被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處罰。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目前涉嫌犯罪行為的包括三人,因此未來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或許還會針對主犯和從犯的問題產生爭議。根據《刑法》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說,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被認定為 " 從犯 ",相比身為 " 主犯 " 的同夥可以獲得更輕的處罰,所以不排除會出現幾人相互指認他人是 " 主犯 " 而自認 " 從犯 " 的情況。當然,並非所有的共同犯罪都一定存在著主從犯之分,如果發現幾人在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並沒有明顯的作用區分,法院在定罪量刑時也可能將所有被告人都作為主犯來處理。
以上進行的種種論述,都是從定罪量刑的實體法角度來進行分析。但同樣值得關註的,還有本案接下來可能涉及到的法律程序。經常觀看美國律政劇的中國觀眾一定記得,在那些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經常隻需要繳納一筆保釋金就能暫獲人身自由,然後回到傢中與傢人和律師共同討論案情。與之相類似,根據最新傳來的消息,這幾名涉案球員也已經被取保候審,那麼 " 取保候審 " 又是一項什麼制度呢?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中,也存在著 " 取保候審 " 和 " 監視居住 " 這類限制程度較低的強制措施。在具體適用過程中,並不是隻要繳納大筆金錢作為擔保就能滿足條件,而是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
一是所涉嫌犯罪可能量刑較輕的;
二是即便量刑可能較重,但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不至於發生社會危險的;
三是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四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情況。
結合以上標準和本次實際情況,這幾名球員應當不屬於第三種和第四種情況,能夠獲得取保候審的原因應該是前兩條。從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能夠獲得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告人有較高比例獲得相對較輕的刑罰,或者是適用緩刑。盡管這並非絕對的標準,但至少可以作為一種參考。
即便獲得取保候審,也不代表他們未來就可以獲得完全的自由,在取保候審期間,他們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地區,必須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而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也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總而言之,盡管利安傑洛 - 鮑爾身為外國公民,甚至可以算是來自於一個名人傢庭,但隻要他的犯罪事實被最終認定,那就必須接受來自中國法律的制裁。在可能到來的刑事審判中,他的名氣或者傢庭背景幫不瞭任何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