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撲 11 月 3 日訊 今天下午,足協發佈瞭一系列處罰決定。其中,北京國安隊員張稀哲因掌摑對手被罰停賽,然而公告中的措辭引起瞭多方爭議。對此,德國轉會市場網管理員朱藝撰寫長篇微博對此進行解析,最後他的結論是張稀哲罰單中下賽季停賽 10 場不包括足協杯以及預備隊的比賽。
如果他的解析正確,那就是說,下賽季前 10 輪中超張稀哲都無法登場。至於足協的公告為何以這樣的方式進行描述,朱藝表示是為瞭規避張稀哲通過租借至中甲等聯賽逃避處罰。
朱藝微博全文:
今日張稀哲的罰單一出,參照今年紀律處罰的高標準,重罰 12 場並不令人意外。讓不少人困惑的主要在於一條,罰單中首次出現瞭這樣的表述:"…… 及 2018 年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聯賽的比賽 10 場 "。
以前,我們看過有 " 停中超聯賽 X 場 " 和 " 中國足協舉辦的正式比賽 X 場 ",這個基本上沒人會有疑問瞭,停中超聯賽 X 場的,那就隻停中超一線隊聯賽;停中國足協舉辦的正式比賽 X 場,除瞭一線隊聯賽,還要把預備隊聯賽、足協杯等等都算進去。
但這次的 " 聯賽的比賽 ",究竟指什麼呢?隻是一線隊聯賽?還是包括預備隊聯賽?因為預備隊聯賽也是聯賽啊。
在解讀罰單時,大傢要知道的是,所有的罰單,裡面的所有的內容、處罰的理由、如何去執行,一定是以《紀律準則》這樣的規范性文件來作為依據的,足協作為行業主管部門,不能脫離文件隨意處罰。因此我們可以去仔細查看罰單中所寫的依據,然後去《紀律準則》裡找詳細的說明。
罰單裡有這樣一句話:" 上述處罰的執行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執行。"
我們所需要的答案就在這 " 第四十五條 " 裡。圖 2 列出瞭第四十五條的內容,其中有一段是:
" 職業聯賽中停賽的,應在下一賽季被處罰對象所參加的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最高級別聯賽中繼續執行;其餘比賽中停賽的,應在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其他賽事的正式比賽中繼續執行。"
這部分內容是今年紀律準則特地完善的內容,其表明,在職業聯賽中停賽瞭,下個賽季被處罰人應該繼續在自己所參加的最高級別聯賽中停賽。職業聯賽包括中超、中甲等一線隊比賽,預備隊聯賽則是業餘性質的。所以在罰單裡,實際上等於把這部分的說辭省略化瞭,完整的表述其實應該是:
" 停止北京中赫國安足球俱樂部隊球員張稀哲參加 2017 年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 2 場,及該球員所參加的 2018 年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最高級別的聯賽的比賽 10 場。"
【所以,張稀哲的停賽,並不包括預備隊,當然更不包括足協杯等其他比賽】
嚴謹點說,足協的罰單並沒有寫的很嚴謹,硬摳文字的話,確實預備隊聯賽也是一種聯賽,聯賽隻是一種賽制,例如杯賽、聯賽,而這裡希望表達的含義則是最高級別的職業聯賽。實事求是的說,罰單的文字表述還是需要更嚴謹一些,避免受罰人理解產生歧義。
為什麼罰單裡不直接說 2018 中超比賽 10 場?這樣不是更容易理解沒有歧義嗎?有人也許會有這樣的疑問,可是你有沒有想過,假如 2017 賽季結束後,北京中赫國安將張稀哲租借到中甲聯賽呢?是否 " 停 2018 中超比賽 10 場 " 就無法執行瞭?所以罰單的實際意義是隻要張稀哲你還在國內踢球,甭管你在哪個級別、轉不轉會,都要在聯賽中實打實停上個 10 場,但是不可以用足協杯、預備隊之類來刷停賽場次。
望球迷朋友看完我的解釋能理解如何執行瞭,望足協今後發佈罰單表述能更嚴謹準確避免歧義,望稀哲吃一塹長一智,在以後的比賽中克制情緒,做好其他球員的榜樣。
罰單中有類似停賽的還有沈陽東進球員邢凱、杭州綠城球員葛振、深圳球員徐亮、雲南麗江球員金炫訓。可以參照以上解讀,同樣不含預備隊聯賽。
[ 來源 :虎撲足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