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建委聯合上海市物價局日前發佈政策指出,居民住宅小區內尚未出售的車庫(位)等,應當出租給本項目內的業主或租賃人使用,開發商不得以隻售不租等理由拒絕出租。
這份名為《關於加強商品住房及其附屬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監管的通知》規定,房地產企業對外銷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不得超備案價格銷售。對未出售的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當出租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不得以隻售不租等理由拒絕出租。對違反規定的開發商,監管部門將暫停其網簽資格,情節嚴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列入上海市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通知規定,上海市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銷售實行 " 一價清 " 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備案價格及有關規定,對外銷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不得超備案價格銷售。除房屋和車庫(位)等附屬設施價款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向購房人收取電商費、團購費、茶水費等其他任何價款或費用,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通知強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已備案的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方案與商品住房銷售方案,在售樓現場同步張貼公示。
值得註意的是,上海市相關部門明確,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應當提供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有未出售的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當出租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不得以隻售不租等理由拒絕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