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留人,癡情女給男友註射水銀

11-05

漫畫 / 高嶽

□法制網記者 劉志月

法制網通訊員 洪法

為阻止同居男友與自己分手 , 癡情女子劉玲將安眠藥放入男友的咖啡中 , 趁其昏睡之際 , 用註射器將水銀註入男友體內。劉玲的行為造成男友陳昊嚴重汞中毒 , 其肺、肝、腎功能受損 , 面臨長期驅汞治療。經鑒定 , 陳昊受傷害等級為重傷二級。

近日 ,《法制日報》記者從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獲悉 , 經審理 , 該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玲有期徒刑 6 年 , 附帶民事賠償 77 萬餘元。

劉玲投毒案 , 是陳昊父親陳爹爹向派出所報案的。

陳爹爹與陳昊通電話 , 總感覺兒子說話有氣無力 , 一開始以為隻是小感冒而已。兒子的女朋友劉玲也隻是說陳昊喝瞭安眠藥 , 沒有大礙。2016 年 2 月 , 陳爹爹趕到武漢 , 由劉玲陪著一起帶兒子到醫院看病。看病期間 , 陳昊喊右腳疼 , 表皮有些紅腫。醫生建議住院。為方便照顧 , 陳爹爹將兒子接回老傢住院。

同年 3 月 2 日 , 陳爹爹打電話給劉玲 , 說兒子的病情有些嚴重 , 一直不見好轉。當晚 , 劉玲發短信給陳昊 , 承認自己給他註射瞭水銀 , 讓他轉到大醫院進行治療。2016 年 3 月 , 經專傢會診 , 北京一傢醫院最終確診陳昊是汞中毒。醫院拍攝的 X 光片顯示 , 陳昊大腿內確實有大量水銀。

2016 年 3 月 3 日 , 陳爹爹向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分局關山街派出所報案 , 稱懷疑兒子陳昊被女朋友投毒。公安機關當天受理案件並展開調查。3 月 3 日 16 時許 , 公安機關在劉玲前夫傢將劉玲抓獲歸案。落網後 , 劉玲對給陳昊註射水銀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6 年 6 月 13 日 , 洪山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劉玲提起公訴。同年 7 月 25 日 , 此案在洪山區法院審理 , 陳昊同時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 向劉玲索賠 587 萬餘元。

法庭上 , 公訴人問劉玲為何要註射水銀到被害人身上 ?" 我想通過這種方式讓他留下來。" 劉玲說。此前 , 劉玲向警方交代作案動機時也稱 : 自己為陳昊拋棄傢庭 , 到頭來他卻要與自己分手 , 自己不想跟他分手 , 想把他留在身邊 ," 他要是病瞭 , 就不會離開我瞭 "。

這起悲劇 , 起於 5 年前的一場北京聚會。

現年 35 歲的劉玲與陳昊是高中同學。2012 年 , 劉玲出差到北京 , 在同學 QQ 群裡說瞭自己在北京。陳昊主動加瞭劉玲的 QQ, 並透露其已結婚但沒有孩子的信息。兩人在北京同學舉辦的聚會上見瞭面。見面當日 , 劉玲告訴陳昊 , 自己結婚瞭 , 還有孩子。

此次聚會見面後 , 雙方見面次數多起來 , 還互相吐槽現有婚姻的不幸 , 與另一半不和。劉玲與陳昊很快發展為情人關系。2015 年 , 劉玲與前夫協議離婚 , 但沒有領離婚證。同年 , 劉玲與回到武漢工作的陳昊開始同居。2016 年春節過後 , 陳昊提出分手 , 表示自己要回北京工作。

" 我不想去北京 , 也不想和他分手 , 也不想他走。當時想 , 如果他生一場病 , 他就走不瞭瞭。於是 , 我想起一則網上新聞 , 說是一個小孩兒水銀中毒的事情 , 病瞭好幾個月 , 後來治好瞭。所以 , 我就想到瞭給他註射水銀的辦法。" 劉玲落網後向警方交代說。

庭審中 , 劉玲的辯護律師提出 , 被告人認為其為瞭被害人拋夫棄子 , 動瞭真感情 , 付出瞭很多 , 到頭來仍然是一場空;被害人突然提出分手 , 終結朋友關系 , 導致被告人情緒失控 , 釀成悲劇。

打定主意後 , 學過醫藥的劉玲開始實施自己的 " 瘋狂 " 計劃。劉玲先去藥店購買註射器 , 又分兩次購買 89 根溫度計 , 收集瞭約 5 毫升水銀。

2016 年 2 月 21 日 , 劉玲在同居處等陳昊回傢。陳昊到傢後沖泡瞭一杯咖啡。趁他不註意 , 劉玲將碾成粉末狀的安眠藥摻入咖啡中。陳昊喝下咖啡 , 開始昏睡。劉玲隨即拿出註射器 , 將水銀從陳昊腿部註射入體內。最終 , 劉玲的行為導致瞭陳昊汞中毒的事實。

庭審中 , 陳昊的代理律師出具瞭醫院提供的病情診斷材料 : 中毒較輕的情況下對癥治療約需 4 年以上 , 嚴重者可能要延續 20 年以上 , 甚至終身驅汞治療。

" 他遭受心臟、雙肺、肝腎、胃腸和椎管等多處臟器受損 , 體內水銀至今仍排除緩慢 , 經兩次鑒定 , 其損傷程度均為重傷二級;且由於水銀分散全身而不得不接受終身治療 , 每年需要治療 8 到 10 個月。" 陳昊的代理律師說。

法庭上 , 劉玲當庭表示認罪。" 我深深後悔、自責 , 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我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希望我能盡力承擔賠償 , 我沒有報復的想法。向被害人道歉 , 請法庭給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在法庭最後陳述階段 , 劉玲說。

洪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 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 , 致人重傷 ,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 判決其有期徒刑 6 年 , 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昊經濟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鑒定費共計人民幣 770558.88 元。

本案審判長、洪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徐中泉表示 , 本案最終結果是雙方都受到傷害 , 有些傷害還是無法回轉的——被告人失去自由、被害人失去健康;本案警示人們 , 要更加客觀理性 , 敬畏法律 , 用道德與法律約束自身行為 , 奉法者才能行穩致遠。 (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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