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5 日,青島八大峽廣場周邊部分路段開始實行在夜間限行,確保八大峽廣場周邊健身居民的安全。這個廣場周圍,每到夜晚都有由上千名居民組成的 6 個 " 暴走團 " 在道路上健身。交警部門走訪瞭解居民健身需求後,決定在巫峽路、劉傢峽路、西陵峽路和瞿塘峽路附近設置彈性限行措施,每晚 6 時 30 分至 9 時禁止機動車通行。 ( 8 月 26 日《青島早報》 )
這個消息傳出後,估計各地暴走團會奔走相告。青島市南區八大峽廣場那邊,機動車給暴走團讓道,如果其他路段上也有暴走團,會不會要求交警也為他們搞彈性限行?其他區的暴走團,會不會要求向市南區學習?暴走團上路暴走合法瞭,廣場舞大爺大媽們會不會也要求道路資源公平使用?畢竟廣場舞也是群眾健身,暴走可以享受機動車彈性限行,廣場舞就不行?其他地區的暴走團、廣場舞團會不會要求本地交警借鑒青島經驗?而讓人擔心的是," 青島模式 " 出來之後,其他地方一些已經走在、舞在道路上的大媽大爺,會更加理直氣壯;" 青島彈性限行 " 或許會成為一些人要求占道合法化的有力例證。
占道暴走,並沒有因為出現死傷的交通事故而停止,僅在青島市南區一個廣場附近,每晚就有 6 個暴走團、上千人上路。他們的執著,或許來自於 " 汽車不敢撞我們 " 的自信。而前幾天南通一個暴走團毆打公交車司機," 暴走團 " 竟成 " 暴打團 ",似乎是傳遞著一些健身者堅決捍衛 " 路權 " 的決心?
這個背景下,青島市南區以限行機動車為暴走團讓路,引發輿論爭議,在意料之中。或許不能說 " 網上反對的聲音多,就一定代表著社會輿論 ",但限行機動車為暴走讓路的做法對不對,必須從道理特別是法律上討論清楚。我認為,暴走團將機動車逐出機動車道,首先是規則的失敗。而不講規則者的勝利,對法律、法治社會意味著什麼,也值得深思。暴走團不肯讓步、不肯遵守規則的情況下,以限行機動車來避免交通事故,或許官方認為,這是一個最不壞的辦法?可這種本末倒置的社會治理,暫時平息瞭一個問題之後,會否生出更多的問題,官方有沒有過充分的評估呢?官方稱 " 走訪瞭解瞭居民健身需求後 " 作出限行決定,但公共道路涉及所有市民、司機的權益,隻走訪 " 健身居民 ",覆蓋面是否太小?
交警部門搞彈性限行是否於法有據,也值得商榷。《道路交通法》39 條規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顯然,暴走、廣場舞之類的健身活動不在上述規定范疇,日常健身與 " 大型群眾性活動 " 不是同一概念。若有市民與交警部門對簿公堂,勝負難料。而一旦有司機不服從這種交通管制,造成事故,交警部門會不會承擔行政行為不當的責任,官方考慮過這個問題沒有?
運動健身場地不足,是實情,也是政府對民眾的欠賬,但卻不是可以逾越規則開拓健身場地的理由。而限行機動車為暴走團讓路之舉,無異於承認逾越規則開拓場地合理,這是十分荒謬的。開瞭這種本末倒置的先例,會否 " 打開潘多拉的盒子 " ———今後 " 強行開拓 " 場地的情況會更多,這是最讓人擔心的問題。 □馬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