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聚餐喝酒先簽“生死狀”!出瞭事能免責?

02-24

聚餐喝酒簽竟 " 生死狀 "

近日,一則視頻在網絡引發熱議。

據 @梨視頻顯示,在一次聚餐時,大傢紛紛簽定 " 春節同學聚餐酒後免責承諾書 "。

來源:@梨視頻

" 免責承諾書 " 上寫著,本人 " 承諾飲酒適量,如因酒後造成本人出現意外,與本次活動組織者和參與者無任何關系 "。

全文如下圖:

來源:@梨視頻

參與者說,這是為提倡飲酒適量。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

@阿靈之:意思是有可能拼到死的

@愛聽歌的機器貓 Y:提倡適當飲酒?我怎麼感覺是喝死不關我們的事一樣呢

@內拉祖裡東東槍:那下次喝酒直接全程錄像吧。我是從來不勸別人喝酒,但事後出瞭事是不是我還得跟著吃瓜咯?

還有網友表示,已經不參與這種大型同學聚會瞭:

@金剛石姐妹花是我的原創哈哈:我已經不參與這種大型同學聚會瞭,啥意思沒有,全是虛情假意。我現在隻和三四個真正關系好的同學聚聚。

同時,不少網友提出疑問,這個免責書有用?

@陳等等的 monkey:這個具備法律效應嗎?

@優雅一腳:出瞭事還得追責

@維權記錄:寫瞭也沒用吧

真實案例:飯局喝死人,同桌 9 人賠償 61 萬

查閱相關報道,不難發現,因飲酒而死亡的事情時有發生。

比如近日,一男子與朋友聚餐喝酒,飲酒過量而死亡。

結果,同桌 9 人共同賠償 61 萬。

除此以外,類似事情也時有發生:

不難發現,因喝酒而死亡,同桌酒友或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簽瞭 " 承諾書 "" 免責書 ",真的就能免責?

律師:無效!這些事千萬別做

據都市快報報道,浙江澤大(義烏)律師事務所王慧玲律師認為,共同飲酒人簽訂的這些 " 免責條款 " 是無效的。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 一 )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傢利益 ;

( 二 ) 惡意串通,損害國傢、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

( 三 )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 四 )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 五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 一 )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

( 二 )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所以,就算簽瞭這些 " 醉酒免責條款 ",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因簽訂條款而免責。

那麼,發生哪些情況,一起喝酒的人是存在過錯,或者說要承擔責任?

王慧玲律師說,根據近年來一些法院的判例,如果發生以下幾種情況,共同飲酒人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1.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醉酒的人一再強調自己不會喝,旁邊親朋也說他不會喝,如果還讓他喝酒,造成醉酒人出事瞭,勸酒的人就要承擔責任;

2. 強迫性勸酒。比如張三對李四說,這些酒你不喝完今天就別想走、這輪酒不幹掉紅包就不能拿、這杯酒不喝就是不給領導面子 ……

3. 酒後駕車、遊泳、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這類情況,酒駕未勸阻惹麻煩的比較多。去年蕭山就有個例子,一男子參加一場婚宴,酒後開車肇事死亡,傢屬把一起喝酒和婚宴的組織者告上法庭;

4.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之前也有一個案例,一個人喝醉瞭,朋友把他放在車裡,忘瞭。第二天這個人因為醉酒嘔吐導致窒息死亡,一起喝酒的朋友都被判承擔責任。

王律師說,具體的責任大小,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劃分。

對己對人負責

關鍵是約束自己的行為

而不是靠一張 " 免責承諾書 "!

適量飲酒

不勸酒

不拿喝酒衡量感情

這才是真朋友!

轉載請註明來源: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整理編輯:張力友)綜合自 @梨視頻、新聞晨報(ID:shxwcb)、都市快報(記者 蔣大偉)、新浪微博網友留言

精彩圖片
文章評論 相關閱讀
© 2016 看看新聞 http://www.kankannews.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