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小夥從天橋扔下共享單車 被判 3 年

08-12

為泄私憤,一男子將共享單車從人行天橋上扔下掛在電車電纜上,造成路段停電 ……

網友拍下的單車懸掛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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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1 日)上午,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結此案。

被告人為泄憤

將共享單車扔下天橋

據指控,今年 5 月 20 日 14 時 53 分許,被告人袁某在廣州市越秀區中山三路東濠湧高架橋東側人行天橋上被撞頭,出於泄憤原因,將停放在人行天橋上的一輛摩拜共享單車從天橋上往下扔,致使該輛自行車被懸掛在人行天橋下方位於中山三路往東行駛機動車道空中的電車電纜上,造成該段網停電,對途經該路段的電車及其他車輛的駕駛安全、行人的人身安全等構成威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2017 年 6 月 1 日,袁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網友拍下的圖片。

公訴機關認為,袁某無視國傢法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建議法院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知道可能砸到人

“但當時沒考慮那麼多”

據袁某在偵查階段供述,當天下午,他騎一輛共享單車前往東濠湧散步,從中山三路南邊上橋後,其看到地上有一枚煙頭便蹲下去撿,起來的時候不小心碰到頭,很痛,“當時我很生氣,於是隨手在天橋上抓起一輛橙色的共享單車,沒有多想就往橋下扔”。

面對公安人員訊問“你是否知道扔單車下去的地方是馬路,有否想到會砸到行人或車輛”,袁某表示“知道”,但“當時就是沒有考慮那麼多”。

被告人袁某受審。

法庭出示的證據顯示,現場目擊群眾稱其當時突然聽到有人叫喊,抬頭看見有三輛摩拜共享單車被扔下來。“第一輛砸在機動車道上,另一輛掛在電纜上,還有一輛掛在人行天橋邊上的花基上”。

造成電車電網斷電

3 電車線路停運半小時

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表示,該司於當天 15 時許接報後便派搶修員及架線車去往現場,將掛在電纜上的單車取下來並放在人行道上,“(事件)造成(該段)線網停電,影響瞭電車 107 路、102 路、108 路大約半個小時的行車,造成搶修費、營運損失費、出車費等費用損失共計 3600 元”。

公訴機關綜合全案證據,指控袁某從天橋上拋下一輛單車懸掛在電纜上。庭上,袁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辯護人認為袁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越秀區法院經審查全案證據,當庭判決袁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袁某表示不上訴。

法官說法

若扔車致人重傷或死亡

將面臨更嚴厲懲罰

越秀區法院的法官表示,本案案發地點是中心城區繁華地段,案發時間是車流、人流高峰期,高空拋物很可能砸到路過行人或車輛,釀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若不是單車剛好掛在電纜上,後果可能不堪設想。

袁某因瑣事而心生煩悶,明知或者應知將單車從人行天橋上扔下極可能傷及過往行人或車輛,仍為泄一時之憤而做出沖動之舉,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鑒於袁某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袁某認罪認罰,是初犯,年紀尚輕,故對其從寬處理,判決其有期徒刑三年。

若袁某的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則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南都記者 吳筍林 通訊員 潘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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