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 167.86 萬 廳級幹部獲刑三年

08-12

11 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外發佈消息:2017 年 8 月 4 日,該院對江西省質監局原副巡視員李安運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安運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李安運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安運提出上訴,該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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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2 年至 2014 年,被告人李安運在擔任贛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以及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下屬、下級單位、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企業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開展工作、生產經營、職務提拔和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 167.86 萬元。

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安運利用其擔任贛州市質監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的單位和人員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賄賂款計人民幣 167.86 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被告人李安運在案發前主動向組織上交待其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經濟往來的問題,並在歸案後能如實交待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安運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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