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蘋果打車竟比安卓貴 客服的理由讓人醉瞭

03-26

如今,手機已經滲透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訂機票、酒店、電影、網約車,一個手機,統統搞定。當我們感嘆互聯網時代帶來的方便快捷時,卻不知,老用戶才是砧板上待宰的魚。

1精準殺熟?套路無處不在

同一產品卻不同價格,這在生活中比比皆是,如今,它蔓延到瞭 " 線上 "。

都說老顧客很重要,不過這兩天互聯網廠商 " 大數據殺熟 " 的新聞,卻引來網友的一片熱議。

所謂 " 大數據殺熟 ",有人將其定義為互聯網廠商利用自己所擁有的用戶數據,對老用戶實行價格歧視的行為。

也就是說,同一件商品或者同一項服務,互聯網廠商顯示給老用戶的價格要高於新用戶。

近日,一位微博網友發現,在使用滴滴打車時,同樣出發點,同樣目的地,在同樣的時間裡,使用不同的手機時,價格卻不一樣。

▲網友微博截圖

這是真的嗎?於是,很多人走上瞭驗證的道路。

情況一:老用戶比新用戶價格高?

青島的陳女士攜程消費積分比她先生高瞭近六萬。作為老顧客的她卻遭遇價格歧視,兩個人定同樣的酒店,反而先生的價格更便宜。

此外,其他平臺也存在這種情況。

情況二:蘋果用戶比安卓用戶價格高?

目前,大傢的手機大多分為兩個陣營,分別是蘋果 iOS 系統和安卓系統。然而網友發現,某些 APP 會根據手機不同型號給出不同的收費待遇。

比如,有網友發現在蘋果端愛奇藝視頻上的會員價格比安卓端的價格貴瞭不少錢。

蘋果端 ↓↓

安卓端 ↓↓

同樣的,在優酷會員上的付費會員,因為不同的系統,也有著價格差異。

蘋果端 ↓↓

安卓端 ↓↓

情況三:不買價格變更貴?

一位網友表示,自己在某在線旅遊平臺訂機票,選好的那班每次看時都會上浮;而當自己選好該機票後取消,再選那個機票時,價格立刻上漲甚至翻倍,在自己覺得 " 不買會更貴 " 而匆忙下單後,發現該航班價格又恢復到最初的低價。

情況四:不同用戶價格不同?

有網友稱,在京東購買商品時,出現 2 個賬戶 2 種價格的情況。

此外,網友在去哪兒網站上預定房間時,也出現同樣的情況。

▲網友(左)和網友同事(右)預訂的酒店頁面

2住宿、出行和票務為何成為 " 大數據殺熟 " 重災區?

在網友的反饋中,住宿、出行與票務等領域是 " 大數據殺熟 " 的重災區。這些市場往往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定價不夠透明,除瞭通過相關平臺查詢或者到店咨詢,用戶難以獲得公允準確的價格信息。

2、價格變動頻率較大,門票、機票、旅館房間常有季節性的價格波動,甚至同一天的不同時段,價格也有所不同。

3、市場格局相對固定,一超多強或均勢多強格局已經形成。

本質上,這是壟斷與競爭不充分的體現,一超多強或均勢多強的市場格局是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因素。

在旅遊電子商務領域,與同程合並之後,攜程系已經占據市場的過半份額;

在共享出行領域,經歷兩次合並的滴滴占有 87% 以上的專車市場份額,99% 以上網約出租車市場份額;

而在在線票務領域,淘票票、貓眼電影和微影時代三傢市場份額相當,共同占據瞭超過六成市場。

如何避免相關企業濫用自己的市場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是值得政府監管部門考慮的問題。

3 是價格 " 歧視 " 還是價格 " 機制 "?

3 月 23 日,滴滴首席技術官張博,在滴滴內網發佈公開信稱:

滴滴平臺上不允許價格歧視,打車價格更不會因人、因設備、手機系統而異。滴滴從未有過任何‘大數據殺熟’的行為,以前沒有,以後也永遠不會有。

然而,針對張博的回應,消費者並不買賬。

有專傢指出,互聯網廠商的 " 大數據殺熟 " 行為近似於 " 一級價格歧視 "。

價格歧視,是指廠商在同一時期對同一產品索取不同價格的行為。

而 " 一級價格歧視 " 則是所有價格歧視行為中程度最高的一種,又稱 "完全價格歧視",即銷售者為每一位顧客及其所購買的每一單位商品制定不同的價格,因而獲得每個消費者的全部消費剩餘。


除瞭一級價格歧視,還有二級和三級價格歧視。這兩級價格歧視在生活中較為常見。

二級價格歧視多指數量歧視,即購買越多,價格越優惠,典型的代表有團購與 " 第二份半價 ";

三級價格歧視是指針對不同的市場制定不同的價格,比如品牌給予學生的優惠。

一般認為,一級價格歧視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收集用戶數據所需要付出的代價太過高昂。然而隨著大數據技術的發展,互聯網廠商 " 大數據殺熟 " 的行為卻實現瞭趨近於 " 一級價格歧視 " 的效果。

有人說,這是針對不同消費能力群體的差別定價。從福利經濟學的視角,差別定價並非一定是壞事。它有助於擴大消費群體,保證產品供給,從而增進社會總體福利。

然而,同一時刻對同一產品的差別定價,尤其是將消費者蒙在鼓裡隨意加價的情形,並不在其列。

4" 大數據殺熟 " 是否違法?

根據國傢發改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三條,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按照這一定義," 大數據殺熟 " 顯然違反瞭《規定》,是一種典型的價格欺詐

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

從年初支付寶個性化年度賬單引發的大數據信任危機,再到 " 大數據殺熟 " 的案例,大數據時代普通消費者的弱勢處境暴露無遺。盡管互聯網從誕生之際,就被冠以 " 透明 " 美譽,但今天看來,這份透明是非對等的。

一方面,平臺化意味著新的中心化,平臺手握海量數據,對個人生活軌跡以及消費偏好精準畫像,讓個人無處藏匿;另一方面,平臺可以有所隱瞞,隻以 " 有限真實 " 示人。

當然,這絕不是說大數據帶著原罪,技術本身是中性的,要避免 " 技術的貪欲 ",既要求擁有技術者不丟失克制的美德,更應構建與大數據發展相適應的消費權利觀念。

從深層次上說,大數據使用引發的幾次公眾信任危機,與人們對於技術運用的期待,是一體兩面的。全社會已經傾向於相信:新技術的使用,不僅能讓社會更有效率,更可以激發誠信透明的商業倫理和商業文明。

這一份期待,也當成為大數據時代的商業自覺與技術倫理共識。

精彩圖片
文章評論 相關閱讀
© 2016 看看新聞 http://www.kankannews.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