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原常務副省長李雲峰受賄案宣判

03-22

2018 年 3 月 22 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務副省長李雲峰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雲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李雲峰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 年至 2014 年,被告人李雲峰先後利用擔任江蘇省委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辦公廳主任、省委常委兼秘書長、省政府常務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規劃調整、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1477 萬餘元。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雲峰身為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李雲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劉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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