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導遊管理辦法》日前正式公佈,將於明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辦法》對導遊執業的許可、管理、保障與激勵、罰則等作瞭明確規定,並規定導遊出現強迫購物、吃回扣等行為時,最高處罰可以吊銷導遊資格證。
不得擅自變更行程 強迫遊客購物
《辦法》規定,導遊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不得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方式,誘騙旅遊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不得獲取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
違反上述規定,主管部門將依據《旅遊法》第九十八條予以處罰。其中,涉事旅行社將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 2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導遊證電子化 遊客掃碼可辨真偽
《辦法》規定,導遊證采用電子證件形式,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於導遊個人的移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改變瞭原 IC 卡導遊證制作流程復雜、核發時間長,執法成本高的情況。電子導遊證采用網上申領、網上審批的方式,並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於導遊個人移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遊客、景區、執法人員等通過掃描電子導遊證上的二維碼識別導遊身份。今後,導遊將使用電子導遊證、佩戴卡片式 " 導遊身份標識 ",並開啟 " 全國導遊之傢 "APP 執業,導遊的執業軌跡、評價信息、獎懲情況等信息,都將歸集於電子導遊證內,形成導遊的 " 執業檔案 "。
塗改倒賣導遊證最高罰款 1 萬元
《辦法》規定,導遊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未申請變更導遊證信息、未更換導遊身份標識等行為,可以處 1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導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導遊證的,除依法撤銷相關證件外,可以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導遊執業許可;導遊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導遊人員資格證、導遊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遊執業許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遊服務的,可以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加強瞭對導遊權益的保護。對於旅行社和旅行者提出侮辱人格、違反其職業道德、不符合我國民族風俗習慣等要求,導遊有權拒絕;旅行社要求導遊接待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遊團隊或者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的,導遊有權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鼓勵景區對持有導遊證從事執業活動或者與執業相關活動的導遊免除門票。此外,旅行社應當提供設置 " 導遊專座 " 的旅遊客運車輛,安排的旅遊者與導遊總人數不得超過旅遊客運車輛核定乘員數。導遊應當在旅遊車輛 " 導遊專座 " 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險路段站立講解。
(編輯 范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