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勞動報》報道," 我是一個過路人,隻是他們打架在一旁圍觀看瞭看,並沒有進行言語諷刺,被告遷怒於我並將我打傷,應負全部責任。" 徐匯區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瞭一起健康權糾紛案。原告肖先生因在路邊圍觀一對情侶吵架,激怒瞭吵架男子,被打成十級傷殘。法院審理後認定打人男子郭某承擔全部責任,共計賠償肖先生各項損失約 23 萬元。
2016 年 4 月,郭某因瑣事與女友在宛平南路某地產店門口產生爭吵。此時,肖先生正巧經過,便駐足觀看。" 看什麼看!" 因為和女友吵架,郭某氣不打一處來,又看到肖先生等在一旁圍觀,心裡頓時冒火就吼瞭一句。" 為什麼不能看!" 肖先生覺得他隻是路過看看,沒有什麼不對,回應瞭一句便想轉身離開。
沒想到,肖先生的回應被郭某視作嘲諷,忍無可忍的郭某沒能控制住情緒,揮手打去。雖然郭某被同事拉住,並未打到,但之後郭某掙脫瞭同事的阻攔,追上前將肖先生推倒在地,兩人打成一團。事後鑒定,肖先生被打成十級傷殘。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與其女友爭吵時圍觀並與被告發生口角,對此雙方均存在不當之處。之後,被告被同事阻攔,原告也離開事發地,雙方糾紛本可以就此終結。然而被告掙脫同事的阻攔,追上原告並將原告撞倒在地,造成原告身體損害,對此被告存在過錯,原告並無過錯,因此,對於原告所受損害,被告應當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在案證據判處被告郭某賠償原告肖先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共計 22949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