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歲的小夥與兩名女性朋友在天鵝湖邊玩耍,三人最終溺亡。小夥傢人認為,管理方應當承擔部分責任,遂將其告上法庭,索賠 30 餘萬元。7 月 11 日,記者獲悉,該案二審法院認為,管理方處置行為妥當,並不存在延誤救援的情形,駁回瞭小夥傢人的訴訟請求。
小夥天鵝湖嬉戲溺亡
傢人狀告管理方索賠 30 餘萬元
2016 年 4 月 21 日晚,20 歲的舒城小夥小剛(化名)與兩名女性朋友吃完晚飯後,來到瞭天鵝湖邊玩。
當日凌晨 3 時許,天鵝湖巡邏人員走到天鵝湖靠近懷寧路沙灘上,發現一條凳子上放瞭 3 雙鞋子和 3 部手機很長時間無人認領,現場還遺留有 6 個空啤酒灌和一袋開封零食。巡邏人員猜測可能有人溺亡,遂報警。
4 月 22 日 13 時許,公安機關將小剛等三人的屍體打撈上岸。經鑒定,三人均系溺水死亡。
按照《合肥市城市廣場遊園管理辦法》,政務文化新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對天鵝湖進行管理。因為小剛溺亡,其父母悲痛欲絕,一紙訴狀將政務文化新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告上瞭法院,認為政務區建設指揮部應當承擔責任,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 30 餘萬元。
管理方究竟責任幾何?
二審法院判決管理方不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剛等人夜間溺水身亡,主要是由於自身不當行為導致。但是,如果政務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能加強夜間巡邏和防范措施,還是有可能及時發現和制止他們下水,從而避免損害結果發生的。最終確定政務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對小剛溺水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 10% 的賠償責任。即判決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賠償小剛的傢人 59367 元,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8000 元等。
一審判決後,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天鵝湖作為園林景觀湖,其景觀設計的目的是為瞭美化環境、改善城市面貌,其作為向公眾開放,為公眾所遊覽的公益設施,並不具備戲水、遊泳等功能和自然條件。鑒於該湖區系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的公益園區,並不具有營利性質,政務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對天鵝湖的管理活動亦未向公眾謀取利益,政務區建設指揮部作為該湖區的管理者,應負有保障遊覽人員的人身安全的基本義務,而不應課以其等同於經營者的嚴格安全保障義務。
政務區建設指揮部作為管理者在天鵝湖湖區范圍內較為密集的安置瞭 " 水深危險 "、" 禁止遊泳 " 的警示標志,且安排工作人員定時巡邏。本案中,政務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安排的巡邏人員在發現小剛遺留在湖邊的手機、鞋襪的物品後及時尋找失蹤人員並報警,處置行為妥當,並不存在延誤救援的情形,故其對遊客自行違反湖區的禁止性警示內容導致的損失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結果不當。最終,二審法院撤銷瞭一審判決,並駁回瞭小剛傢人的訴訟請求。(實習生 衛曉敏 曹原 合肥晚報合肥都市網記者 劉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