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評“上海民警絆摔抱娃女子事件”:三句話不吐不快

09-02

小孩被摔在地上,誰能不心疼?

昨天,上海民警絆摔抱娃女子事件

一下觸怒瞭每一個人敏感的神經 ……

事情並不復雜:

根據通報,一位民警帶領輔警在整治違法停車時,遭到瞭一位違停女車主的糾纏和推搡阻撓。

警察最終沒忍住,在控制該婦女過程中,未顧及其懷抱兒童的安全,絆摔婦女的時候,孩子被重重摔到瞭地上 ……

上海市公安局表示,目前,涉事民警已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警務督察部門調查處理。同時表示,該事件中民警為制止當事人無理糾纏而粗暴執法的行為是錯誤的。

輿論上沸沸揚揚,著名政法自媒體 " 長安劍 "(ID:changan-j)評論此事時,表達瞭一下三個觀點——

第一,執法民警難辭其咎

從道理上講,處理一起簡單的違停事件,沒有刀光劍影,不威脅警察以及周圍路人的人身安全,無論與違法者發生何種口角或輕微的肢體碰撞,執法民警都不應該動手,尤其面對是一個抱著孩子的女人。

雖然那位婦女違法在先,雖然沒有給孩子在身體上造成大礙,但不顧孩子安危,不管是 " 怒火中燒 " 還是 " 本能反應 ",都不應該發生。

警察執法,當事人動手,警察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沒有任何疑義。但強制措施有很多種,不是說隻要能達到最終控制的目的,就可以不計後果地采取任何措施。

視頻顯示,面對懷抱孩子的女性當事人,警察采取的 " 控制 " 措施,是 " 絆摔 ",當事人和孩子不是 " 倒地 ",而是被重重 " 絆摔 " 在地。

警察執法時保持警惕、保護自身安全是必需,但也需要考慮到當事人,特別是無辜孩子的安全。

也有網友將此事和國外進行對比——

" 我們在聲討警察、要求進一步規范執法的同時,也要看到:如果不是警察,沒有人會如此忍讓你,如果你在美國,或許孩子再也看不到你。"

第二,孩子不應成為擋箭牌

也應該註意到,孩子所受到的傷害,也來自於當事女性的先前行為。

對於任何一個孩子而言,世界上沒有比自己信賴的人更安全、更溫暖的地方。但在這起事件中,孩子卻被女人當做對抗警察執法的籌碼和盾牌,即便已引起孩子 " 大聲嚎哭 ",她也仍舊不依不饒的推搡民警。

這種場景不禁讓長安君想起,在一些大學校園門口,經常有一群抱著幾個月大的嬰兒或懷孕婦女上來小聲詢問:" 辦證麼 "" 辦學生證麼 "?

對他們而言,孩子隻是違法犯罪和逃避責任的工具。因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期婦女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隻會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基本不會實施拘留。

無論如何,孩子不應成為逃避責任的擋箭牌。任何時候,任何人都不應該拿孩子冒險——因為人永遠隻能作為目的,不能作為手段,否則就突破瞭道德的底線,讓人不恥。

第三,指責警察群體沒有道理

事件發生後,輿論場上不乏對當事民警的聲討和批判,也有不少人直接把矛頭對準整個警察群體——

" 現在的警察就會在人民面前作威作福 "

" 停職難道永遠是執法部門的一頂保護傘嗎?這都不是知法犯法,這是執法犯法 "

" 就停職瞭事那麼簡單嗎,不要到時又說是請的臨時工吧 "。

相信在充分調查之後,相關部門會依法依規對當事民警作出應有的處罰。但如果把這樣的個體行為扣到整個警察群體頭上,就以偏概全瞭。

毫無疑問,當事民警的行為,超出瞭執法的合理限度。執法個體代表公權力行使執法權,但他的違法行為不意味著公權力和執行公權力的群體就有 " 原罪 "。

應該看到,經過數年來的執法規范化建設,國傢出臺瞭一系列規章制度,不斷深化改革。整個警察群體的執法行為,也隨之更加規范、文明、理性、平和,這一點不容否認。

但從另一方面看,民警執法代表的是公權力,正因如此,每個警察在執法時,更應該保持克制,不應采取超越法律授權的措施。因為任何一點執法過程中的瑕疵,都有可能被輿論的顯微鏡無限放大,最終損害的是警民關系,是黨和政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

可以預見的是,這個事件之後,上海甚至全國警察系統都會再次強調執法規范,我們每一個人也會進一步享受到其所帶來的成效。

" 奉法者強 "。法律不僅保護弱者,也保護強者,無論是誰、處於何種地位,隻要能尊重法律、服從規則,他就是強大的。

媒體解讀:涉事民警的行為究竟合法合規嗎?

民警是否處置過當?

" 從目前視頻內容看,處置有過當的地方。" 一名資深一線民警表示,若涉事女子對執勤民警安全未構成顯著威脅,則不應采取徒手強制措施。

據公安部發佈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規定:

公安民警現場采取處置措施," 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盡量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使用較輕處置措施足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盡量避免使用較重處置措施 "。

規定還提出,公安民警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應當註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可能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妥善處置。

此外,當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公安民警 " 應當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徒手制止動作,並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將其約束 "。

要顧及兒童的安全和心理

一位有十餘年警察工作經歷的律師表示,按照執法的一般原則和要求,如遇兒童在場,首先要考慮兒童安全和可能對其造成的影響,應在確保兒童安全的情況下采取相應手段。

該律師表示,民警執法時如果遇到暴力阻撓的情形,采取一定的制服措施是允許的," 如果沒有這個小孩在場,民警采取的措施是沒有問題的。錯就錯在沒有顧及兒童的安全。"

公安部交管局印發的《常見阻礙和妨害交通民警執法職務行為現場處置規程(試行)》也提到,在有未成年人隨行的當事人阻礙交警執行職務時,應確保未成年子女安全,要安排民警照看,溫言安撫。

去年 7 月,公安部曾舉辦全國公安機關規范執法視頻演示培訓,針對基層一線民警在執法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給出 " 應該怎麼做 "、" 不應該做什麼 " 的回答。

其中演示視頻提到:

查處路面交通違法時,遇有違法者帶有隨行兒童的,民警要先對兒童進行安撫,既能在孩子心中樹立良好的警察形象,又能對當事人產生心理感化,彰顯人文關懷。

對於 " 民警在執法過程中,遇到行為攻擊類阻礙執法的情況怎麼辦?" 的問題,演示視頻給出回答,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規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經警察勸告無效的可以使用制服性、驅逐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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