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雇人偷拍被控侵犯隱私 多名被舉報法官已落馬
11 月 12 日,湖南省益陽市地產商吳正戈涉嫌騙取貸款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第三次補充偵查即將到期。這意味著,該案或將很快開庭。
2015 年至 2016 年,吳正戈雇用私傢偵探跟蹤偷拍,並舉報多名法官違紀違法。
2016 年 6 月,吳正戈被警方抓獲,涉嫌罪名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騙取貸款罪。
該案由益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後,分別於去年 10 月 25 日、12 月 16 日移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赫山區人民檢察院分別於去年 11 月 24 日、今年 1 月 20 日向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今年 1 月 13 日、24 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兩案改由常德市安鄉縣人民法院審判。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安鄉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將該案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又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3 次。
益陽法院頻現 " 舉報門 "
2015 年 4 月開始,湖南省益陽市法院系統接連陷入被舉報風波。
4 月 3 日,原《民主與法制時報》駐湖南記者站記者廖隆章,通過個人微博發佈博文《益陽赫山法院副院長王茂華真辛苦:三天跑四城,周一都沒休息》。
該文稱,2015 年 3 月 20 日,湖南法院黨風廉政工作會剛閉幕,王茂華帶著一位王姓女士從長沙飛赴海口、三亞,並於 3 月 23 日凌晨抵達廣州,入住東方賓館 1 號樓 818 房,後乘高鐵返回長沙。
廖隆章在微博中公佈的一組照片顯示,王茂華帶著一女士外出遊玩,其中既有開車照,也有兩人親昵照。博文還引用內部消息稱 " 該王姓女士現年 28 歲,益陽本地人,並非王茂華妻子 "。
4 月 4 日,赫山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發佈《關於網傳王茂華有關博文的情況通報》稱:" 根據裡面有關文字、圖片,王茂華涉嫌違紀。對此,赫山區委、區政府十分重視,召開區委常委會專題研究,決定對王茂華進行停職調查,並責成區紀委成立專門調查小組,嚴格按照依法、依紀、依規、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隨後不久,有人在網絡上舉報,赫山區人民法院院長謝德清、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夏小鷹等人在一處會所參與賭博,赫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曹德欽與一有夫之婦在酒店開房。
爆料人還向媒體提供瞭多張照片和視頻截圖,以證實舉報內容的真實性。
據《瀟湘晨報》報道,上述 4 名法官的舉報材料均由益陽市民吳正 ( 化名 ) 提供,他在接受采訪時稱還有證據尚未公佈。
媒體曝光後,益陽市紀委和益陽中院成立聯合調查組。此後,王茂華、曹德欽分別被免職和停職。
2016 年 7 月,赫山區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謝德清和副院長王茂華,作為同一起系列司法腐敗案的被告人,被控犯徇私枉法罪。
法官違紀行為被頻頻曝光,在當地法院系統引起不安和憤怒,很多人開始關註爆料人吳正的真實身份。
2016 年 6 月,湖南省益陽市地產商吳正戈和妻子賀軍等人先後被當地警方抓捕。
舉報人被捕
相關司法文書揭開瞭益陽法院系列舉報案的謎底。
該文書顯示,益陽五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正戈和其妻賀軍,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騙取貸款罪,被益陽市公安局刑拘。長沙某信息公司的張李理、周亮也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於去年 6 月 28 日被刑拘。
檢方指控,吳正戈找到在長沙任私傢偵探的張李理、周亮等人,意圖尋找法官的違法犯罪證據。
2015 年一二月間,吳正戈帶領張李理、周亮等人指認瞭時任益陽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金凱力所駕汽車、居住小區和工作單位,在其車輛底盤上秘密安裝 GPS 定位器,安排張李理等人駕車尾隨、跟蹤金凱力,並使用攝像機、照相機偷拍,非法獲取瞭金凱力的行蹤軌跡信息。
幾乎與此同時,時任益陽中院執行局局長夏小鷹、副局長吳勝均也成瞭吳正戈的目標。私傢偵探非法獲取瞭夏小鷹的住宿、消費、行蹤軌跡信息,吳勝均及其傢人的行蹤軌跡信息。
2015 年 1 月至 3 月間,吳正戈帶領周亮及五洲公司員工曾佳指認瞭時任赫山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茂華、行政庭庭長曹德欽的所駕汽車、居住小區和工作單位,通過秘密安裝 GPS 定位器、駕車尾隨、跟蹤等方式,非法獲取瞭兩人的住宿、消費、行蹤軌跡信息。
2015 年 3 月 19 日至 3 月 24 日期間,周亮、曾佳從益陽跟蹤王茂華到長沙、廣州,並返回益陽,非法獲取瞭王茂華所坐航班、高鐵、汽車的行蹤信息和消費信息。
記者註意到,隨後網絡上出現瞭王茂華與王姓女子在海南、廣州等地遊玩、開房的舉報消息。
2016 年 3 月,吳正戈安排張李理調查農行益陽分行委托代理律師劉曉暉的個人信息。張李理找到長沙縣公安局民警張某非法購買瞭劉曉暉及其傢人、與劉曉暉共同出行的陳某、倪某等 26 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戶籍信息,以及乘坐高鐵、航班出行的軌跡信息和劉曉暉本人的房產、車輛等財產信息及住宿信息,然後告知吳正戈。當月月底,按照吳正戈的安排,張李理在劉曉暉居住的長沙縣某小區連續數日蹲守。
2016 年 5 月,吳正戈安排張李理向長沙移動公司員工江某非法購買瞭劉曉暉 2016 年 1 月至 5 月的手機通話記錄。
2016 年 4 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長沙市組織召開全省法院系統執行工作會議,吳正戈安排張李理來到參會人員居住的酒店,偷拍瞭部分參會人員名單和所有益陽牌照的車輛照片,非法獲取瞭 65 名參會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
2016 年 5 月,吳正戈向張李理等人指認瞭時任益陽中院民一庭庭長蔡海鷹所居住小區。在跟蹤蔡海鷹未果後,又設法獲取瞭其丈夫楊某的住宿、消費、行蹤軌跡信息。吳正戈還安排張李理通過長沙縣民警張某、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段某非法獲取瞭楊某、蔡海鷹及其傢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戶籍照片,以及與楊某有過接觸的一些車輛車主的姓名、住址、照片和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
檢方指控稱,被吳正戈雇人跟蹤、偷拍、非法搜集個人信息的,多是參與審理、負責執行益陽五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涉案件的法官。吳正戈將非法獲取的部分出行、住宿、通信記錄等個人信息,通過剪輯、整理後借舉報之名發到互聯網上進行炒作,引起瞭社會的廣泛關註,給被害人及其傢屬造成瞭巨大的精神壓力。
事後,吳正戈付給張李理、周亮等人 3 萬元報酬,張李理分得 14500 元,周亮分得 10200 元。
檢方還查明,2014 年 9 月到 2015 年 5 月,張李理在長沙市非法開展私傢偵探業務,亦采取上述手段,非法獲取瞭長沙居民謝洪波等人行蹤軌跡和財產信息 762 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 209 條。
公民舉報的 " 困境 "
吳正戈等人涉罪的事實經網絡披露後,在當地和法律界引發熱議。
吳正戈的辯護人、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吳丹紅對中國青年報 · 中青在線記者表示,吳正戈等人是否有罪,應當看其行為的目的、手段和尺度。如果是為瞭窺探他人隱私,采取竊聽、跟蹤、偷錄手法,侵入私人生活,無疑是侵權的。但在本案中,吳正戈為瞭舉報違紀和貪腐,在公開場所或半公開的場所遠距離偷拍,再把上述材料提供給紀委或媒體,而且所獲得的材料,基本上都證明瞭被舉報者違紀違法,導致上述人員被停職、撤職甚至判刑。這應當屬於響應國傢號召的公民反腐。中央紀委和最高檢都有相關的規定,鼓勵實名舉報,獎勵提供線索和證據支持反腐的公民。
吳丹紅稱,對於取證的手段,法律並沒有明確限制。它的界限在於,如果因此造成侵權或因舉報不實誣告陷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現實情況是,公民舉報犯罪或違法,有關部門往往要求舉報者提供確鑿的證據,這就使得有些舉報者以個人能力去搜集證據,或者委托民間調查機構去取證,而後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難以把握。
吳丹紅說,官員的隱私本來應該受限,不能說官員下班後跟當事人吃喝玩樂、公開聚賭、包二奶都屬於公民隱私,而應當受到監督。也不能說因為工作之外的生活受到監督,導致受到立案調查,被停職、撤職、判刑,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嚴重後果,從而追究實名舉報者的刑事責任。這樣一來,就會造成寒蟬效應。
湖南律師羅秋林、劉志江指出,2013 年 8 月上海發生的 " 法官嫖娼案 ",陳雪明、趙明華等 5 名法官落馬,受到黨紀政紀嚴肅處理,就是為上海某公司負責人倪某偷拍所引出,哈爾濱某起民事案件當事人去法官入住的酒店取證,這些都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刑法第 9 次修訂後,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提出瞭明確的要求。因此,公民監督中的調查取證,明顯有瞭禁區和風險。
中南林業大學法學教授羅萬裡認為,如果嫌疑人搜集的信息是傢人信息、銀行賬戶、消費信息等,這就構成侵權。如果拍攝到的是官員違法違紀的行為,肯定不構成侵權,這屬於公民監督權利的體現。然而,實際過程中,私傢偵探必須要進行大量跟蹤,把對方的所有信息搜集、篩選。獲取信息的當中,肯定會有不合法的手段方式,有的可能涉嫌犯罪。要區分和辨識主使者的責任,如果主使人隻是要求獲取官員違法違紀的行為而非其他的個人信息,則不宜以此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