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原書記獲刑十年:收受 1300 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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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廣西新聞網通訊員賴靂峰黃奕俊供圖

廣西新聞網賀州 8 月 11 日訊(通訊員賴靂峰黃奕俊)8 月 11 日上午,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桂平市原市委書記楊評防受賄、濫用職權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楊評防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百萬元。被告人楊評防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2009 年至 2016 年,楊評防利用其擔任桂平市市長、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公司及個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盧某等 10 人給予的現金、金條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1308.2115 萬元。另外,楊評防在明知相關公司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仍要求桂平市國土資源局暫緩收取欠繳的土地出讓金,免除相關公司的違約責任,給國傢造成經濟損失 675.36 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評防身為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 1308.2115 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楊評防身為國傢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理公務,造成國傢經濟損失 675.36 萬元,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楊評防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鑒於楊評防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在被調查前退還部分贓款、贓物給行賄人(退還部分款物已從行賄人處予以追繳),剩餘部分贓款被告人楊評防傢屬已全部代為退出,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楊評防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其濫用職權罪成立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據此,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楊評防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楊評防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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