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向前任索還百萬紅包 法院:無須歸還

08-16

阿娟、阿軍(均為化名)這對戀人在親友的介紹下,於 2015 年 3 月初確立戀愛關系。3 月底,阿軍給阿娟買瞭一枚大鉆戒。到瞭清明節後,阿軍準備帶阿娟會老傢掃墓,阿娟告訴他,按照她們傢那邊的習俗,要先下聘禮,才能跟著男方回傢掃墓,豪氣的阿軍當即給阿娟轉去瞭 300 萬聘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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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後不久,兩人在廣州舉行瞭訂婚儀式。之後同居,半年後,兩人經常因為性格不合發生爭吵,在 2015 年 11 月分手。這時,阿軍要求阿娟返還鉆戒及彩禮 310 多萬元,阿娟不同意。而據瞭解,阿娟也通過手機及銀行多次給阿軍轉賬,合計有 11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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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兩人僵持不下,都將對方告上瞭法庭。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一審認為,判定阿娟應返還阿軍 290 萬餘元,因為彩禮是屬於一方以金婚為目的支付給另一方的錢物,如果雙方最終並沒有結婚,則給付方有權請求返還。

而對於阿娟要求阿軍返還的 114 萬餘元,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一審認為,阿軍占有贈予財產的行為則屬不當得利,應負有返還義務,判決阿軍向阿娟返還 114 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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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軍不服,提起上訴,他認為,女方給他的 114 萬餘元屬戀愛期間的好意惠施,不需要給女方歸還。

近日,廣州中院近日二審改判認為,這 114 萬餘元屬於女方在戀愛期間給男方的一般饋贈,男方無需歸還,終審判決駁回阿娟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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