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孟亞旭
2 月 23 日,春節上班第二天,有重磅。
來自最高檢的消息,福建省委原副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原省長蘇樹林,司法部原黨組成員、政治部原主任盧恩光,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王銀成被提起公訴。
都是老虎。
三個人中,最早落馬的,是福建省原省長蘇樹林,他也是十八大後首位在任上落馬的省級政府一把手。
22 年前開始收錢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6 日,時任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到福建調研,他離開福建 11 天後,中央紀委發佈消息—— " 福建省委副書記、省長蘇樹林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5 年 10 月 7 日,在國慶假期最後一天,蘇樹林落馬。從落馬到被公訴,如今,已經 2 年多。
根據官方消息,蘇樹林主要涉嫌兩個罪名——受賄罪和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起訴指控稱:
被告人蘇樹林利用擔任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助理、副局長,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中共遼寧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蘇樹林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期間,在收購油田項目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傢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第一個罪名是 " 受賄罪 "。從這個指控推算,蘇樹林收錢早自 22 年前就已開始。
檢方認為,蘇樹林(1962 年 3 月生)收錢的第一個職位是 " 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助理 ",根據簡歷,蘇樹林是山東東阿人,1983 年畢業於大慶石油學院勘探系石油地質專業,後在大慶石油管理局工作,1996 年 3 月,34 歲的蘇樹林開始擔任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助理。
"其實我媽對我要求挺嚴的。1994 年,我剛當廠長的時候,她就跟我說,她說你當官瞭,要幹幹凈凈、清清白白,掙多少就吃多少,隻吃槽子裡的,不吃槽子外的。2014 年的時候,她又跟我說起瞭 1994 年她跟我說的那段話。那時候因為這個中央在抓反腐敗,已經查出瞭很多人瞭嘛,她是要求我要註意。正好 20 年,無言以對。"
在《巡視利劍》中,蘇樹林悔恨不已。看完最高檢的公訴消息,再看這段話,被叮囑兩年後,蘇樹林就忘瞭母親的話,開始收錢。
身為中央委員 " 私欲膨脹,膽大妄為 "
政知君之前提到過,2015 年落馬的老虎中,有 3 人還沒過堂,除瞭蘇樹林,還有國安部原副部長馬建和證監會原副主席姚剛。
在 2017 年 2 月和 8 月,馬建和姚剛先後被最高檢立案偵查,目前進展最快的是蘇樹林,蘇樹林 2015 年 10 月落馬,2017 年 7 月被雙開,2017 年 7 月 18 日被最高檢立案偵查,今年 2 月被公訴。
一個細節是,與被立案偵查時相比,今年 2 月被公訴的蘇樹林,涉嫌的罪名除受賄罪外,還多瞭 " 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
這一點在 " 雙開 " 通報中已有體現。2017 年 7 月 4 日,蘇樹林被 " 雙開 ",通報中有兩處涉及 " 濫用職權 ":
為瞭個人目的,置國傢利益於不顧,無視組織原則,肆無忌憚地濫用職權、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 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這個罪名在落馬老虎中並不常見。
刑法第 168 條規定瞭 "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 ——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傢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致使國傢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檢的消息中,檢方認為,蘇樹林在收購油田項目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傢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蔣潔敏和陳川平
據政知君觀察,已經判刑的老虎中,至少有 2 個 " 老虎 " 曾涉嫌這個罪名——一個是國資委原主任蔣潔敏,一個是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
不過,兩人的罪名細節有所不同,具體表述為 " 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
和蘇樹林一樣,蔣潔敏也是十八屆中央委員。
蔣潔敏在任國資委主任前,曾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中國石油集團董事長等。2015 年 10 月,他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獲刑 16 年。
法院認為,他收錢共計人民幣 1403.9073 萬元,此外 "2004 年至 2008 年,蔣潔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違反規定,為他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致使國傢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陳川平案在 2016 年 12 月一審宣判,他因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獲刑六年半。
法院認為,陳川平除受賄 91 萬外,還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折合人民幣約 9.07 億元: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11 月,陳川平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違規擅自決定並直接指揮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進行大量期貨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折合人民幣約 9.07 億元。"
這裡補充一點,國有企業和國有公司的不同。
國有公司細分有國有獨資、全資、控股、參股公司等形式,不論哪種都要按照公司法註冊,遵循公司法。而國有企業又稱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遵循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
資料 | 中央紀委官網 新京報等
校對 | 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