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20 日,董某看見李某的寵物狗很可愛,主動上前去逗狗,不慎被狗咬傷,雙方因賠償事宜沒有達成一致,為此董某起訴至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共計 9000 元。近日,承辦法官通過庭前、庭後的不懈努力成功調解瞭董某與李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最終達成賠償協議,李某賠償董某各項損失 3000 元,雙方當事人摒棄前嫌、握手言和。
面對董某的起訴,李某辯稱董某系自己主動去逗狗造成的,因此該責任應由董某自己承擔。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告知李某,根據《侵權責任法》第 78 條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受害人的一般過失不能作為減輕責任的事由。因董某不具有重大過失,李某仍然需要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