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年僅 17 歲的安徽省滁州市來安縣的被告人王某某在打工期間結識 30 來歲的宿州市泗縣某鎮村民劉某並同居生活。
同居期間,王某某又與本莊村民被告人張某某發生不當兩性關系並於 2015 年懷孕。
因不想被劉某傢人發現二人之間的關系,被告人王某某在和被告人張某某商量之後,決定不要這個孩子,後來在被告人張某某的多方打聽之下,聯系到熟人李某某,李某某答應孩子出生後可以給張某某二人八九萬元錢將孩子抱走喂養。期間,曾有一溫州夫妻想來抱養孩子,因被告人張某某嫌對方隻給六萬元錢而未同意。孩子生下來後,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張某某二人收取李某某人民幣 78000 元將孩子出賣給他人。後因被告人張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而案發。
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收取明顯不屬於 " 營養費 "、" 撫養費 " 等巨額錢財將親生子女 " 送 " 給他人,屬於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依法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