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說,被打女遊客撤回的隻是民事訴訟部分,不等於毆打她的犯罪嫌疑人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公眾不能將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混為一談,更不能逼迫該女遊客放棄依法享有的撤訴權。
據 7 月 12 日《廣州日報》報道,近日,女遊客在雲南麗江被打致毀容一案有瞭新進展。該案定於 7 月 14 日上午 9 時在麗江市古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古城區法院 7 月 10 日發佈通報,原告人小琳已與被告人達成民事和解,撤回訴訟。
麗江女遊客被打致毀容案發生後,引起人們高度關註和強烈憤慨。現在被打女遊客選擇和解、撤訴,讓很多當初痛罵兇手的人難以接受和理解,甚至給其貼上瞭 " 為錢和解,讓兇手逍遙法外 " 的標簽。
果真如此嗎?從法律角度說,被打女遊客撤回的隻是民事訴訟部分,不等於毆打她的犯罪嫌疑人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公眾不能將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混為一談,更不能逼迫該女遊客放棄依法享有的撤訴權。
撤訴是被打女遊客的權利,我們應當尊重她行使這種權利。現實生活中,撤訴也是比較常見的選擇。道理不難理解,如果被打女遊客提起的民事訴訟賠償要求,被告在法院開庭之前全部同意,甚至賠償得更多,那麼原告當然沒有繼續起訴的必要。在此情形下,若繼續訴訟,不僅增加自己的維權成本,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而且可能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具體而言,麗江女遊客被打致毀容案,是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民事訴訟部分和刑事訴訟部分。民事訴訟部分的原告是被打女遊客,而刑事訴訟部分屬於公訴,原告是檢察院,而不是女遊客。目前被撤訴的隻是民事訴訟部分,刑事訴訟仍然在繼續,並且不會停止、結束。因為作為公訴案件,個人無權撤訴,有權撤訴的隻能是提起訴訟的檢察院。而且,即便是檢察院,也隻有在相應的法定情形下才可以撤訴,這些法定情形並不包括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達成和解。
換句話說,雖然被打致毀容女遊客選擇撤訴,但並不意味著毆打她的犯罪嫌疑人不會受到法律制裁或者被宣告無罪,更不等於在放縱這種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會不會被判刑,或者會被判處什麼樣的刑事處罰,有待法官的審判,現在還不能直接下結論,這一點公眾應該有清醒的認識。當然,不可否認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