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辦法治理單位“吃空餉“ 劍指八種情形

07-14

齊魯網7 月 13 日訊(記者 彭芳)山東省人社廳印發《山東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預防和治理 " 吃空餉 " 問題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省直各部門、單位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人員日常管理、工資發放管理、離崗人員管理等重點環節,做到有案必查,有錯必糾。

根據通知,省直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列入 " 吃空餉 " 黑名單。在省直單位掛名並未實際到崗上班;因請假、因公外出、離崗創業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或曠工等原因,按規定單位應當與其終止人事關系;已與省直單位終止人事關系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受黨紀政紀處分及行政、刑事處罰等,按規定應當停發或降低工資待遇,但從省直單位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省直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同時,省直單位隱瞞事實、虛報人員編制或實有人數套取財政資金的;提供虛假、偽造醫療機構證明材料領取病假待遇的,也將按照 " 吃空餉 " 做等同處理。

對於 " 吃空餉 " 行為,省直單位將嚴格人員日常管理,排查管理薄弱環節。首先," 嚴把進人關 ",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管理規定選拔、使用人員,嚴格落實編制實名制管理制度。其次,完善病假事假等請銷假制度,對無故曠工、逾期不歸等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依法依規處理。

與此同時,逐步完善日常考核制度,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情況與人員晉升、崗位和工資調整等緊密掛鉤。單位內部定期對機構編制、人員在崗、工資發放、人員交流等情況進行公示,強化內部監督,暢通群眾舉報通道。

附:山東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預防和治理 " 吃空餉 " 問題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鞏固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單位)" 吃空餉 " 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成果,防止問題反彈,建立省直單位預防和治理 " 吃空餉 " 問題(以下簡稱防治 " 吃空餉 ")長效機制,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開展機關事業單位 " 吃空餉 " 問題集中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65 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 財政部關於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防治 " 吃空餉 " 問題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6〕6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直單位防治 " 吃空餉 " 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誰主管,誰負責。省直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摸清崗位、人員、工資底數,規范人事檔案管理,健全內部制度,嚴格監管規程。

(二)零容忍,嚴防范。防治 " 吃空餉 " 應當有案必查,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增強執紀問責震懾力,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三)懲防結合,預防為主。實現工作重心向構建長效機制轉移,保持重心前移,註重源頭治理,防范於未然。

(四)重在日常,抓在經常。盯住人員日常管理、工資發放管理、離崗人員管理等重點環節,補齊制度短板,強化政策執行,保持韌勁,常抓不懈。

第三條   省直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 吃空餉 ":

(一)在省直單位掛名並未實際到崗上班,但從省直單位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二)因請假、因公外出、離崗創業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或曠工等原因,按規定單位應當與其終止人事關系,但仍在原單位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三)已與省直單位終止人事關系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仍按在職人員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仍由他人繼續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五)受黨紀政紀處分及行政、刑事處罰等,按規定應當停發或降低工資待遇,但仍未停發或按原標準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六)省直單位隱瞞事實、虛報人員編制或實有人數套取財政資金的;

(七)病假期間沒有按照規定執行相應待遇,以及提供虛假、偽造醫療機構證明材料領取病假待遇的;

(八)其他違紀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第四條   省直單位應當嚴格人員日常管理,堅持問題導向,排查管理薄弱環節,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嚴明紀律和規矩,堵塞監管漏洞。

(一)嚴把進人關。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幹部交流、人才引進等管理規定選拔、使用人員,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和工作程序辦理用編及進人手續,嚴格執行公務員登記制度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名統計制度,嚴格落實編制實名制管理制度。

(二)嚴格考勤管理。完善病假事假等請銷假制度,工作人員因病、因事請假須明確請假期限,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批、備案。其中,請病假時間半年及以上的,一般應當出具三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材料。對無故曠工、逾期不歸等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依法依規處理。

(三)健全考核辦法。逐步完善日常考核制度,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情況與人員晉升、崗位和工資調整等緊密掛鉤。

(四)加強信息維護。利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建立的人事人才系統等信息化手段,及時采集、更新在崗人員信息和工資發放信息,確保數據真實、完整。與工資發放相關指標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工資業務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匯總並查驗核實,統一向省直單位工資發放審核機構報送。

(五)強化監督手段。建立公示制度,在單位內部定期對機構編制、人員在崗、工資發放、人員交流等情況進行公示,對經批準兼職和因各種原因不在崗人員要列明事由和期限。健全監督舉報制度,強化內部監督,暢通群眾舉報通道,對舉報線索須及時核查處理,並向實名舉報人反饋結果。

(六)狠抓宣傳教育。在單位內網、內刊等開辟專欄,宣傳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防治 " 吃空餉 " 問題重要意義,對社會普遍關註、群眾反映強烈、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件進行內部通報或公開曝光,幫助幹部職工提高辨別能力和監督水平,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第五條   省直單位應當嚴格工資發放管理,加強人事、財務制度銜接,強化監督制約,保障財政資金安全。

(一)工作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人事關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工資核銷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終止手續。

(二)工作人員病假期間,按國傢有關政策執行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職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執行相應的待遇。

(三)工作人員受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取消、停發或降低工資待遇。被審判、檢察、公安、國傢安全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所在單位在收到告知書後,應當按照規定對其工資待遇進行處理,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告有關單位和部門。

(四)工作人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應當在退休次月起執行相應的退休待遇。

第六條   省直單位應當嚴格離崗、兼職等人員管理,單列管理臺帳,強化監督考核,把各類離崗和兼職人員作為重點群體加強監管。

(一)嚴格人員借調程序。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為由借調人員,因完成專項工作或者重點任務確需借調工作人員,須經借出、借入單位領導集體研究,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程序,明確借調期限,借調期滿後繼續借用的,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嚴格禁止各種形式的非組織借調行為。

(二)工作人員離崗進修培訓、掛職鍛煉、到企業掛職或參與項目合作等,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審批,並按有關規定抓好日常管理,派出單位應當承擔監管職責,主動加強與接收單位聯系,定期瞭解離崗人員學習或掛職工作情況,並記錄在案。

(三)對按照中央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等有關文件要求離崗創業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服務機制,訂立離崗協議,明確監管機構和人員,壓實監督責任,通過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強化考核等辦法,加強規范管理,嚴格落實相關制度;經單位同意在外單位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的,應當約定兼職期限,明確權利和義務,並嚴格考核,保證其切實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四)加強對醫師多點執業的監督管理。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與醫師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明確人事(勞動)關系和權利義務,嚴格醫師崗位管理,合理確定其崗位職責、工作時間和工作量,完善考核、獎懲、競聘上崗等具體管理辦法,保證執業醫師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七條   省直單位對 " 吃空餉 " 問題堅持 " 零容忍 " 態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糾正違規行為。對省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轉辦交辦的投訴舉報事項或巡查發現問題,省直單位應當在 1 個月內作出處理並報告結果,問題復雜的可以酌情延長辦理時間,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 1 個月。

第八條   對查實 " 吃空餉 " 的人員和單位,要追繳違規侵占資金上繳省級國庫,並根據不同情形區別處理:

(一)對各種理由掛名不在崗的,應當及時清退;

(二)對依法依規應終止人事關系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規范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三)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終止人事關系、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等的,應當按規定時間及時核銷工資關系;

(四)對按照相關政策應當停發或降低工資水平的,應當自規定時間起停發或按新標準執行;

(五)對單位 " 吃空餉 " 套取財政資金的,應當按照規定核減相應編制和預算,收回空餘編制。

(六)事業單位發生 " 吃空餉 " 問題的,酌情核減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第九條   省直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集中治理活動中隱瞞事實,不糾正、不處理、不上報存在的 " 吃空餉 " 問題以及集中治理活動結束後發生新的 " 吃空餉 " 問題的;

(二)組織人事、財務等內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紀律松散,人員在編在崗、工資發放等基礎信息情況不明、底數不清,並且不按照相關規定和有關部門要求進行整改的;

(三)在預防和治理 " 吃空餉 " 工作中消極應付、推諉扯皮、防治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能按照要求處理舉報投訴事項,或存在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情形的;

(五)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執行防治 " 吃空餉 " 政策措施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偽造病假證明材料,醫療機構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   省直單位要將預防、治理 " 吃空餉 " 問題納入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范疇,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要將防治 " 吃空餉 " 情況納入年度述職述廉報告內容。

單位領導班子是集體責任人,要將防治 " 吃空餉 " 納入黨委(黨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點,建立有效防范機制。

第十二條   省直單位的組織人事和財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分別做好本單位防治 " 吃空餉 " 相關具體工作。

省以下垂管部門的省級機關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系統內各級各單位做好防治 " 吃空餉 " 工作。

第十三條   省直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辦理工資業務的相關證明材料嚴格審核把關,承擔預防 " 吃空餉 " 監管職責。省直單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主管部門玩忽職守、把關不嚴,發生虛報冒領工資等情形,情節嚴重的,按照防治 " 吃空餉 " 有關規定嚴肅追責。

省直單位工資發放審核機構應當優化工作流程,強化事後監管,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組織業務培訓,提高省直單位工資經辦人員防治 " 吃空餉 " 能力水平。

第十四條   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建立聯合治理工作機制,與省紀檢監察部門建立溝通通報機制,根據督察巡視需要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組,適時開展工作巡查和專項檢查,督促省直有關單位及時核實處理發現的問題。

統籌推進信息化建設,利用技術手段強化省直單位 " 吃空餉 " 風險防控,積極推進組織、機構編制、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構建業務對接機制,逐步實現省本級機構編制、崗位管理、人員聘用、工資管理、社保繳費、財政預算等業務協同。

第十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設立省直單位 " 吃空餉 " 問題舉報電話和郵箱。電話:12333-2 號鍵;郵箱:[email protected]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7 年 7 月 12 日印發

[ 責任編輯:楊凡、李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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