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亡 96 戶被訴 被告證據全被駁回

07-30

(法制晚報 · 看法新聞 ) 7 月 25 日,安徽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瞭一起高空墜物案。事發樓棟綠地伊頓公館南區 28 棟 1 單元除一樓以外的 32 層 96 戶共計 176 名房屋所有權人,以及該小區物業深圳市福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開發公司綠地集團蕪湖置業有限公司,都成為被告。受害人訴求判處各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 526671 元,同時判處上述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九個月前,安徽蕪湖一男子被高空墜物砸死,卻找不到肇事人。時隔九個月,死者傢屬提起高空墜物一事情緒仍然激動," 如果查出來這個人是故意往下扔的,就應該判死刑,真是沒有人性,煙頭什麼都不該扔啊,何況是磚頭呢?"

原定計劃庭審理三天,但由於被告人數眾多,176 位被告中有不少都未到庭參加庭審,26 號提前結束。

事件回顧 高空墜物 騎車人被砸身亡

據安徽當地媒體報道,去年 10 月 4 日,安徽省蕪湖市綠地伊頓公館小區發生一起高空墜物事件:一名騎著電動車男子疑似被空中墜落的紅磚頭砸中後腦勺,當場死亡。

案件發生後,由於一直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傢屬將緊鄰案發地的 28 號樓一單元(除一層外)所有居民以及小區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共 176 位作為被告起訴。

據目擊者介紹,當天上午 10 點半左右,一位年近六旬的男子,騎著一部電動車途徑事發現場,突然、男子倒地,附近商戶發現男子身邊有一塊紅磚,後腦部流血不止昏迷不醒,便撥打 110 報警。110 處警民警和 120 救護人員趕到現場後,該男子已無生命體征,不幸死亡。法醫經現場勘查,確認為空中墜物致人死亡。

目擊者稱見到被砸男子剛在一傢移動公司門店買瞭一部手機,騎車還沒走兩步,被天上掉落的一塊紅磚砸中後腦勺,當場倒在血泊中。

傢屬講述 10 層以上樓道多處有磚頭

死者兒子告訴法制晚報 · 看法新聞記者,他們在案發後兩小時到達現場,得知父親死亡,傢裡人悲傷中又非常氣憤。於是打算挨傢挨戶去找肇事者,但當時警察已封鎖瞭現場進不去。

等到大約一兩天警方解除警戒後,他們進到瞭小區單元樓,發現在 10 層以上的樓層裡,多個單元樓的公共區域,朝外窗戶的樓道內有不少紅磚頭、垃圾以及廢棄物,都有掉落的可能。

事發樓棟為小區 28 號樓,樓下是一排門面房,樓上住人。出事地點是該樓一單元門前,除去一樓以外有 32 層,共 96 戶居民。

由於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傢屬通過法律援助中心,向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權益。由於開發商還有三套房子沒有交付,且認為物業管理有漏洞,死者傢屬將整棟大樓,除一樓外,所有的住戶、物業公司以及小區開發商告上法庭。

據死者兒子說,第一天的庭審中,176 位被告並未全部到場,有一些提前提交瞭證據,到場的多數被告情緒還好,可能也都比較同情他們的遭遇,但也有幾位情緒較激動,說的話比較刻薄,讓他接受不瞭。

原告律師稱 176 名被告無嬰兒和無行為能力人

開庭第一天,代理此案的李律師告訴法制晚報 · 看法新聞記者,開始的庭審主要是質證的環節,原告的舉證已經完畢,由於被告人數眾多,證據量大,還未完全結束。且由於人數眾多爭議較大,案件並不能得到宣判結果,具體要看法院的審理情況。

根據 2010 年 7 月 1 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 87 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這一規定,同一幢樓裡的業主,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那麼將共同為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責任。因此他們將 96 戶 176 人全部告上法庭。

李律師解釋說,這些被告人都是業主,根據規則,無論是剛出生的嬰兒還是癱瘓在床的無行為能力人,隻要是產權人都算在內。不過他們起訴前進行瞭調查,這 176 人中,沒有嬰兒和無行為能力人。

《侵權責任法》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李律師認為,依照法律規定,賠償的總量上看肯定是原告勝訴,但 176 位被告中是否每個人要承擔責任,則要看他們的舉證結果和法庭宣判。

被告回應

很多人不想掏錢請律師 庭上所有證據都被原告律師駁回

在等待判決的日子裡,這些被告們都覺得憤憤不平。

402 的陳女士覺得自己無辜又無奈,她告訴法制晚報 · 看法新聞記者,由於很多被告認為自己都不在傢就沒必要花一筆昂貴的律師費,所以被告們並沒有聘請律師,不然大傢齊心聘請律師一定會更好地維權。現在被告們提交的證據很多都被原告律師駁回,她擔心如果這個案子審理得不好,就縱容瞭那些幹壞事的人。

" 現在法官還沒有判,但我認為我的證據是充分而有效的,我提交瞭我和老公單位出勤證明,打卡證明,公司營業執照,銀行發工資證明,還有我兒子在哈爾濱上大學的校園卡消費證明,都蓋瞭章的。" 陳女士說,她特別不理解的是,隔壁的 401 從來沒有人住,也被起訴瞭。且警方調查時,僅對一單元進行瞭調查,放棄瞭二單元,她認為太過主觀。尤其開庭當日,原告律師駁回瞭所有人的證據,說 " 雖然可以證明你不在傢,但是你還是房屋的使用者。" 陳女士認為這個駁回理由完全和法律條款相違背。

503 的住戶說,原本打算請律師的,她們幾個業主每天晚上跑樓,希望鄰居們都參與,一開始是每戶出一百元,多退少補,但是總共 96 戶,願意參加的或找到的大概隻有 44 戶。有領居找律師咨詢,每戶要出 500 元費用,律師說工作量大,也不能保證會減少費用,所以就沒有請律師,現在業主們商量,等一審判決決定每戶賠償多少錢再考慮是否請律師。503 的住戶表示,當天,她和兒子出去旅遊,老公在工地幹活兒,當他們把工地的賬單和車票提交給法院作為不在場證據時,法院認為她的車票沒有名字不能采用。

1302 的劉女士庭審第二天由於工作關系未到庭,她們一傢常住外地,工作也在外地,房子出租給別人使用。她認為有些可笑的是,直到接到法院的傳票和電話她們才知道在去年的 10 月 4 號有這樣一場意外。有好多傢在庭上都證明傢裡不可能有紅磚,劉女士自己傢也是毛坯還沒有裝修。第二天庭審中律師說不排除帶磚上樓的可能性。

3302 的住戶楊女士向法制晚報 · 看法新聞記者表達她的質疑,一樓的住戶如果有心也能夠上樓拋物,認為此案漏洞甚多。她們認為警方不夠盡心,物業也不盡責。如果宣判結果真的判瞭賠錢,她也隻能當做做好事瞭。

第三方律師解讀 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免責

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張景勝認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控制著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一般情況下,這些設施或者物體的脫落、墜落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管理、維護時存在過錯有很大關系。

另外,被侵權人通常並不瞭解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管理、維護情況,很難獲得足夠的證據。

因此,讓被侵權人來證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過錯,對被侵權人來說不公平。采用過錯推定原則,既符合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也有利於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多年的司法實踐也證明,對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責任采用過錯推定原則,是科學合理的。

張景勝說,依據過錯推定原則,住戶們隻要提供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免責。比如陳女士的出勤證明等可以證明自己案發時沒有在現場,就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有單位員工出庭作證,證明陳女士在案發時一直就沒有離開過單位,就更能說明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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