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職大連老虎灘海洋公園鳥語林園區出納員、會計期間,在近三年的工作中,兩位國傢工作人員挪用單位公款 500 餘萬元,用於購買非法彩票和賭球等非法活動。
因犯挪用公款罪,兩人分別獲刑。
今年 49 歲的劉某和 55 歲的張某在 2012 年 11 月至 2015 年 4 月間,二人經合謀,利用二人當時分別擔任大連老虎灘海洋公園鳥語林園區出納員、會計的職務之便,采取上級撥款不及時入帳、以現金支票提現的方式,擅自將本單位公款人民幣 5181000 元挪出用於購買非法彩票、賭球等非法活動。
兩名被告人系主動到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檢察院投案,案發前劉某已歸還人民幣 1300446 元。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張某身為國傢工作人員,挪用本單位公款進行非法活動,其行為侵犯瞭國傢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劉某、張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應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別量刑。
被告人劉某、張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到案後能返還部分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原審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繼續追繳贓款人民幣三百八十八萬零五百五十四元,發還被害單位。
二人均選擇上訴。
法院認為,劉某、張某分別擔任大連老虎灘海洋公園鳥語林財務室出納員、會計,在工作上應既有分工配合又有相互制約。同時,會計應對出納員進行監督管理。劉某負責保管財務印章,張某負責管理法人印章。在挪用公款的過程中,二人均明知並相互配合,且張某作為財務工作人員應當熟悉財務管理制度,其作為單位會計不僅沒有制止劉某的犯罪行為,而且配合出納劉某調整財務報表,張某對全部犯罪存在概括的犯罪故意。雖其個人使用公款 165 萬,但對劉某挪用部分亦應承擔法律責任,二人在本案中作用相當,不應區別主從犯。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遼沈晚報 · ZAKER 沈陽記者 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