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龍網公司發佈含有 " 葛優躺 " 圖片的微博 , 演員葛優認為該行為侵犯瞭其肖像權 , 將藝龍網公司訴至法院 , 要求其賠禮道歉並予以賠償。一審法院支持瞭葛優的訴求 , 該公司不服 , 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近日 , 北京一中院終審認定藝龍網公司構成侵權 , 判決其賠償葛優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7.5 萬元並賠禮道歉。
葛優為 " 葛優躺 " 狀告藝龍網
演員葛優曾在電視劇《我愛我傢》中扮演紀春生 , 該角色在劇中將身體完全躺在沙發上的放松形象被稱為 " 葛優躺 ", 成為 2016 年網絡熱傳的形象。
2016 年 7 月 25 日 , 藝龍網公司發佈微博 , 文字內容包括直接使用 " 葛優躺 " 文字和在圖片上標註文字 , 該微博共使用 7 幅葛優圖片共 18 次。葛優認為該微博中提到 " 葛優 " 的名字 , 並非劇中人物名稱 , 宣傳內容為商業性使用 , 侵犯瞭其肖像權 , 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 , 要求其賠禮道歉並予以賠償。
此後 , 藝龍網公司於同年 8 月 18 日刪除瞭上述微博。2016 年 12 月 7 日 , 藝龍網公司未經葛優審核同意 , 在其微博發佈致歉信 , 葛優認為該致歉信中藝龍網公司承認瞭侵權事實 , 但就此作出的致歉實為再次利用其進行商業宣傳 , 致歉沒有誠意。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微博侵犯瞭葛優的肖像權 , 藝龍網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 判令藝龍網公司在其運營的微博賬號公開發佈致歉聲明並賠償葛優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 7.5 萬元。
主動道歉未獲法院認可
判決後 , 藝龍網公司不服 , 訴至北京一中院。該公司認為 , 一審法院不應判決其在微博中賠禮道歉 , 且賠償數額過高。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 該案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判決藝龍網公司在其微博中向葛優賠禮道歉是否適當 , 以及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過高。
關於一審法院判決藝龍網公司在其微博中向葛優賠禮道歉是否適當 , 法院認為 , 賠禮道歉行為既是道德責任 , 也是法律責任 , 作為民事法律責任承擔方式 , 法律賦予瞭其強制性的力量;當賠禮道歉作為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以法院判決的形式作出時 , 能夠更有效地平息當事人之間的紛爭 , 並對社會形成行為指引 , 其起到的社會效果、公示效果及法律效果與當事人在訴訟之外的道歉顯然不同。
因此 , 藝龍網公司認為其訴訟之外的主動道歉等同於法院判決賠禮道歉的觀點不能成立。另外 , 賠禮道歉作為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一種具有承認錯誤、表示歉意並請求對方諒解的功能 , 是對被侵權人內心傷害的一種填補 , 賠禮道歉的效果難以量化。
本案中 , 藝龍網公司確實發佈瞭含有致歉內容的微博 , 但在葛優不認可該致歉微博且堅持要求法院判決賠禮道歉的情況下 , 法院認為 , 上述致歉微博不能達到相應的致歉效果。故在藝龍網公司確實侵犯瞭葛優肖像權的情形下 , 一審法院判決藝龍網公司在其微博上公開發佈致歉聲明並無不當。
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於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過高 , 法院認為 , 關於經濟損失部分 , 葛優作為著名演員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 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業化利用價值 , 藝龍網公司對葛優肖像權的侵害 , 必然導致葛優肖像中包含的經濟性利益受損。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葛優的知名度、侵權微博的公開程度、藝龍網公司使用照片情況、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因素 , 酌情確定藝龍網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的處理適當。
據此 , 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文 / 本報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