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賴昌星通風報信的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再獲減刑

07-12

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莊如順又有瞭新消息。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莊如順受賄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披露,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長的莊如順再獲減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五年,刑期執行至 2024 年 5 月 1 日止。

上述裁定書顯示,莊如順,男,1955 年 5 月 4 日出生,漢族,出生地福建省惠安縣,大學本科,捕前系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長(行政級別為副廳級)。1999 年 8 月 28 日被逮捕,現在福建省閩西監獄服刑。

四次減刑

新華社此前報道稱,莊如順原為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福州市公安局局長,也是一個曾經有過令人註目業績的幹部,工作能力和精神被很多人稱道,仕途前景十分看好。但莊如順卻與賴昌星稱兄道弟,把庸俗的 " 義氣 " 帶到黨內。他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為 121 輛走私汽車非法辦理《罰沒證》,給國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新華社上述報道稱,在 1999 年 6 月至 8 月,中央專案組進駐廈門著手調查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活動時,莊如順又利用身份獲取重要信息,主動向賴昌星通報,與賴昌星先後通話 20 多次,更為嚴重的是,莊如順在公安機關緝捕賴昌星的關鍵時刻,用賴昌星為其提供的境外電話芯片三次與賴昌星通話,把公安部嚴令抓捕的有關情況告訴賴昌星,並出謀劃策極力勸告賴昌星盡快出逃。

賴昌星出逃後,莊如順隨即落馬被查。一年多後,莊如順一審被法院判處死刑。

莊如順受賄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顯示,2000 年 10 月 30 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莊如順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合並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隨案移送 " 豐田 " 佳美小轎車一輛、12 萬元人民幣等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後,莊如順不服,提出上訴。

2003 年 11 月 24 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作出二審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決中對莊如順犯受賄罪的定罪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及對隨案移送 " 豐田 " 佳美小轎車一輛、12 萬元人民幣等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的判決;撤銷原判決中對莊如順犯受賄罪的量刑判決,以莊如順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合並決定執行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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