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費 離婚未約定 事後可追討

07-12

【案情】古某與雷某 2009 年結婚,2010 年生育一女,2013 年雙方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對孩子的撫養問題未作約定。離婚後,孩子與母親古某共同生活至今,其間,雷某沒有支付過孩子撫養費,且其另有兩個兒子,均未成年。古某以其女雷某某名義訴至法院,要求雷某承擔撫養費。

【說法】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古某與雷某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孩子在其父母離婚後,與母親共同生活,雷某作為父親,應承擔撫養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考慮到雷某有子女三人,其負擔的撫育費不應超過其月總收入的 50%,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並結合雙方負擔能力,判決雷某每月支付原告雷某某撫養費 600 元至原告年滿十八周歲止。

(本報記者 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報 》( 2017 年 07 月 12 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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