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姐姐結婚 結婚證登記的卻是妹妹

11-04

結婚近 20 年,直到鬧離婚,才發現結婚證上的 " 妻子 " 卻不是與自己共同生活多年的妻子,而是妻子的妹妹。這下想離婚,遇上麻煩瞭。近日,南陵縣法院就受理瞭這樣一起蹊蹺的離婚案,姐姐用妹妹身份證領取結婚證後,與丈夫共同生活多年,這婚姻合法嗎?

據南陵縣法院法官苗林介紹,象山縣的周姓男子起訴與妻子郝姓女子離婚。法官審理發現,周某和郝某的結婚證存在異常。結婚證上的郝姓女子並非妻子郝某本人,而是郝某的妹妹。原來,早在 1989 年,郝某(妹)就在南陵縣婚姻登記機關與王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直居住在南陵至今。而 1998 年 9 月郝某(姐)利用其妹妹的身份信息與周姓男子在象山縣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並與原告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此,妹妹既不知情也未到場。

那麼這起婚姻是否合法呢?法官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 和 "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 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自願申請而核發結婚證書,來確定當事人是否為合法婚姻的依據。本案中郝某(姐)利用其妹妹郝某(妹)的身份信息與原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領取原告周某與郝某(妹)為夫妻關系的結婚證,但郝某(妹)既不知情也未到場,因此該結婚登記因違反婚姻法的規定屬無效婚姻,即結婚證上原告周某與被告郝某(妹)不具備合法夫妻關系。

婚姻不合法,要離婚怎麼辦?法官表示,郝某(姐)與原告之間有事實上的夫妻關系,但郝某(姐)卻不是法律確認的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兩人之間不具備合法婚姻的依據,也就談不上是離婚訴訟的被告。因為離婚必須男女雙方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為前提,離婚案件的被告應當是合法婚姻關系當中的一方。

法官進一步解釋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 一 ) 重婚的; ( 二 )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 三 )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 四 ) 未到法定婚齡的。原、被告之間顯然不屬於上述規定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綜上所述,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周男與被告郝某(妹)離婚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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