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7 日,媒體人褚朝新在網絡上發表《雲夢法院,請貴院寫法律文書時走點心》一文,指出湖北省雲夢縣人民法院的兩份公開文書出現瞭 " 低級而離譜的錯誤 "。北京青年報記者聯系到雲夢縣人民法院,一位負責人表示他們已瞭解此事,並對涉事法官作出瞭記過處分。
在裁判文書網上北青報記者找到其中一份 " 問題文書 ",該文書是雲夢縣人民法院 2016 年 12 月 27 日針對原告張梅花與被告周祥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書。案情很簡單,2016 年 6 月 18 日,張梅花乘坐甘艷麗駕駛的無牌三輪電動車為避讓行人撞瞭對向周祥飛駕駛的無牌三輪摩托車,張受傷。雲夢縣交警大隊認定,甘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周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張將周告上瞭法院索賠 46889.86 元,法院判決周賠償 38439.86 元。
但是在雲夢縣判決書中,卻出現瞭前後不一致的責任認定。在該份文書中,先是認定甘艷麗承擔主要責任:"2016 年 6 月 29 日,雲夢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本案交通事故作出認定,認定甘艷麗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周祥飛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然而到瞭下一段,周祥飛又變成瞭主要責任人:" 本院認為,被告周祥飛駕駛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將原告張梅花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
事情還沒有結束,周因不服判決,一直沒有賠付法院判決的賠償款。2017 年 3 月 28 日,雲夢縣人民法院發出(2017)鄂 0923 執 174 號執行通知書,要求周執行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然而在這份由張梅花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通知書裡,卻寫著 " 賠償周祥飛損失 38439.86 元 ",張被撞傷瞭,卻要賠償被告周的損失?
針對這兩處錯誤,北青報記者致電雲夢縣人民法院。一位負責人告訴北青報記者,法院瞭解情況後對兩個案件做瞭調查,並對兩位當事法官作出瞭記過處分,目前雲夢縣人民法院已將調查報告和處分決定上報給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 劉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