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 7 月 13 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 · 閩南網記者 王惠敏 通訊員 虞巧玲)7 月 13 日上午,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公佈近期典型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其中,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6 起,多人傷亡事故 4 起。
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調研員林亞安介紹,今年上半年,漳州全市交通事故發生態勢平穩,趨向好轉。同比去年,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較少 62 人,下降 23%。他希望,通過向社會通報,引起更多關註,使交通事故情況向更好的方向發展。
一、典型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案例
1. 張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被行拘並罰款
今年 4 月 19 日 21 時 30 分,張某駕駛閩 D5XXX 小型汽車,在角海線臺商區白礁路口路段,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獲。經查,張某屬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張某處行政拘留,並處罰款 1000 元。
2. 楊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追究刑事責任
楊某於今年 4 月 14 日 23 時 50 分,在漳東線 776 公裡(漳浦縣路段)實施醉酒後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交警部門對楊某罰款 500 元,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陳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今年 4 月 28 日 8 時,陳某偉在漳浦縣朝陽大道與大亭北路交叉點,實施未取得駕駛證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對陳某偉處行政拘留,並處罰款 300 元。
4. 駕駛報廢非汽車類機動車上路被吊銷駕駛證
今年 3 月 3 日 19 時 21 分,吳某在龍文區朝陽鎮政府路段實施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非汽車類機動車閩 EXXX 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款,《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吳某處罰款 500 元,並吊銷駕駛證。
5. 楊某再次飲酒後駕駛被行拘
今年 4 月 6 日 18 時 19 分,楊某在漳州市區迎賓路龍文路口實施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經查,楊某屬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楊某處行政拘留,並處罰款 1000 元。
6.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被罰款
今年 4 月 21 日 13 時 58 分,張某在平和縣安厚鎮安馬線 1 公裡路段實施服用國傢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對張某處罰款 150 元。
二、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1. 醉酒、無證駕駛
今年 3 月 11 日 22 時 04 分許,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醉酒(經檢驗,血樣中乙醇含量為 271.6mg/100ml)駕駛未懸掛號牌、前照燈失效的二輪摩托車(經查,該車系被盜車輛),車後載袁某、李某、王某由漳州市華威電源有限公司沿雲霄縣疏港公路往國道 324 線方向行駛。至三東村東城自然村路段,車輛駛出右路外碰撞路旁行道樹,致袁某當場死亡、葉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中午死亡)、李某、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當日 22 時 06 分許,雲霄人林某駕駛閩 EXXX 小型普通客車沿雲霄縣疏港公路自漳州市華威電源有限公司往國道 324 線方向行駛,途經上述路段,擠壓到因發生上述事故倒臥在行車道上的摩托車後座乘員王某,經醫務人員現場確認,王某已經死亡。
經公安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認定,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原號牌為閩 ETK732,系被盜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二輪摩托車且超過核定載人數,其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規定,葉某承擔第一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林某夜間駕駛機動車未察明前方路面情況、未降低行駛速度、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及,承擔第二起事故的的主要責任。
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系被盜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二輪摩托車且超過核定載人數,其過錯行為與第二起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承擔第二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2. 貨車未按規定安裝防護裝置
今年 3 月 27 日 7 時 24 分許,柯某駕駛閩 DXXX 重型自卸貨車 ( 空車 ) 由漳浦縣綏安鎮馬坑村沿縣道山舊線,行駛至綏安鎮馬坑村橋橋面上,車輛右側中部與在其右側同向直行的由林某駕駛的閩 EXXX 二輪摩托車(後載乘員龔才玉,與林某系夫妻關系)發生刮碰,致林某、龔某經受傷現場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柯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經窄橋路段時,未能註意觀察路面情況,謹慎駕駛,所駕駛的車輛未按《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安裝車輛側防護攔,其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林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經窄橋路段時,未能註意觀察路面情況,謹慎駕駛,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3. 未能註意觀察前方路面情況謹慎駕駛、將註意力轉移至調節空調開關上,違反停車規定
今年 4 月 18 日 10 時 30 分,張某駕駛閩 FXXX 重型半掛牽引車(後牽引閩 FXXX 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沿國道 319 線由漳州往龍巖方向行駛至國道 319 線金山東建村路段,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駛吳某駕駛的未登記普通二輪摩托車(載肖某),碰撞到臨時停放道路右側機非車道上由吳某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肖某當場死亡,吳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 15 時死亡。
張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經施劃有人行橫道路段,未能註意觀察前方路面情況謹慎駕駛,將註意力轉移至調節空調開關上,其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臨時停放於肇事路段機非車道,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其行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該違法行為及過錯程度在本事故發生中的作用較小,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吳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至肇事路段系正常行駛,雖有存在駕駛未登記機動車違法行為,但該行為與本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不承擔事故的責任。
4. 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違反裝載規定、準駕不符
今年 5 月 11 日 15 時 56 分,肖某駕駛閩 CXXX 重型廂式貨車從廈門出發,沿國道 324 線經雲霄往廣東方向行駛至事故路段。因肖某駕車過程中未註意觀察前方道路情況,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致行駛中車頭碰撞同向前方由陳某駕駛的無牌手扶拖拉機,造成陳某當場死亡、肖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凌晨死亡,兩車局損、道路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
肖某駕車至肇事路段,未註意觀察前方道路情況,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致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陳某持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裝載貨物超長、超重,其過錯行為與本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承擔事故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