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年前搶劫殺人 3 嫌疑人被核準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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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福州 7 月 10 日電 ( 記者 龍敏 )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10 日通報,經福建檢察機關層報申請,26 年前發生在寧德福安的一起搶劫殺人案 3 名犯罪嫌疑人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據瞭解,該案系福建省檢察機關首例在審查逮捕環節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案件。同時也是繼前不久福建尤溪縣檢察院成功追訴一名 23 年前的搶劫殺人案嫌疑人後福建省檢察機關辦理的又一起超過 20 年追訴期的刑事追訴案件。

據通報,案件發生在 1991 年 3 月 23 日,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三人經預謀攜帶三角銼刀進入福安市東新路 1 號夢雲服裝店內實施盜竊,被店主連某發覺後,犯罪嫌疑人持三角銼刀捅刺被害人連某胸、臉等部位致其死亡,而後三人翻找店內抽屜,劫取錢財後逃離現場。案發後,福安市公安局在現場勘查過程中提取血指紋三枚,並錄入省公安廳指紋庫。2016 年 12 月,嫌疑人王某的指紋被比對成功,確定系該案的犯罪嫌疑人。2017 年 1 月,三名犯罪嫌疑人相繼被抓獲歸案。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時,距案發已經過去 26 年,根據刑法 " 從舊兼從輕 " 原則及相關司法解釋,本案的訴訟時效適用 1979 年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本案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其追訴時效期限為 20 年。1991 年本案案發時,因當時的案件線索較少以及偵查手段有限,犯罪嫌疑人身份無法查明,也無法采取強制措施,該案不符合 " 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訴訟期限的限制 " 規定。因此,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時,本案已經超過追訴時效期限。是否必須追訴,是辦案人員首先必須面對的問題。

? 該負責人表示,案件引起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2016 年 12 月,在鎖定該案犯罪嫌疑人後,寧德、福安兩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立即派員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並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同時層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在此期間,福安市公安局啟動報請核準追訴程序,2017 年 2 月 22 日將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以涉嫌搶劫罪向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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