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保險產品時被誤導,想維權卻 " 有理說不清 "? 以後消費者不會再為此擔心瞭。近日,保監會發佈《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從今年 11 月 1 日起,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保險產品給自然人,必須實施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也就是要錄音錄像。尤其是電話銷售,要做到全險種全過程錄音。
到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時,市民們可能已經對銀行實施的 " 雙錄 " 措施習以為常。根據《暫行辦法》,以後壽險公司和財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以及銀行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也都要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
進行電話銷售時,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要對所有險種的銷售過程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不得規避電話銷售系統銷售保險產品。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時,也要依據有關規定開展可回溯管理。
通過對近幾年保險消費投訴數據的監測分析,監管部門發現保險公司通過銀郵等兼業代理渠道銷售長期人身保險、通過其他渠道銷售投資連結保險和向 60 歲以上人群銷售長期人身保險時,發生銷售欺騙誤導的風險較高。此次《暫行辦法》特別規定,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外的其他銷售渠道,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或向 60 周歲 ( 含 ) 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後,壽險公司都要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現場同步錄音錄像。
所謂的 " 關鍵環節 ",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 ; 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後退保損失風險等。如果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還應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 銷售健康保險產品,還應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等。
需 " 雙錄 " 的關鍵環節還包括,投保人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說明告知內容作出明確肯定答復,以及簽署投保單、投保提示書、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文件。
此外,如果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產品,錄制內容還應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並認可合同內容 ; 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產品說明書、投保人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句等。
雖說 " 雙錄 " 內容非常詳細,市民也不用擔心個人信息泄露。《暫行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對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內容、電子數據嚴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復制,也不能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