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市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實名制實施方案
為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儲存、充裝、運輸、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管力度,嚴厲查處打擊各類涉及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四部門《關於推行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實名制的通知》(閩建城〔2017〕7 號)、泉州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關於印發〈泉州市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實名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泉公用〔2017〕146 號)、《關於推行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實名制的通告》(泉公用〔2017〕185 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瓶裝液化石油氣行業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推進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信息系統建設,通過瓶裝液化石油氣實名制銷售和鋼瓶流轉可追溯管理,強化瓶裝液化石油氣儲存、充裝、運輸、銷售、使用等全過程管控,進一步規范瓶裝燃氣經營市場,確保 2017 年 8 月 1 日前我市瓶裝液化石油氣得到有效管控,戶戶實名登記、鋼瓶去向精準。
二、主要任務
(一)全力推進瓶裝燃氣實名制銷售。根據上級部署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1 日起,全市瓶裝燃氣實行實名制銷售。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供應站點(以下統稱 " 銷售機構 ")銷售瓶裝燃氣(含送氣上門服務),要嚴格做好 " 實名登記 "。
單位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應向銷售機構提供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購氣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經銷售機構工作人員查驗、登記後方可購買,首次購氣開戶需提供法人登記證書原件。
個體工商業用戶、個人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的,購買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銷售機構工作人員查驗、登記後方可購買。首次購氣開戶還需提供現居住地址證明。
銷售機構應與所有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一戶一檔,建立健全完備的用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用戶名稱、用戶地址、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和銷售臺賬(銷售臺賬可參考附件 1、2)。企業實名制銷售應與企業鋼瓶流轉可追溯系統互聯互通,並可實時查詢和追溯。
銷售機構在銷售過程中應如實登記填寫用戶相關信息,購氣用戶應積極做好配合,做好銷售情況可追溯;銷售機構若發現有可疑人員、可疑情況(如超頻繁購氣、大量購氣、使用來源不明鋼瓶等異常情況),要果斷停止供氣並立即向所屬轄區燃氣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在推進實名制銷售過程中,遇到個別用戶不理解經解釋後仍拒不提供實名制信息的,由企業向屬地街 ( 鎮 ) 綜治部門、所屬轄區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公安部門進行抄報。
(二)全力推進鋼瓶流轉可追溯管理。各瓶裝燃氣企業應積極推進鋼瓶流轉可追溯管理,與實名制銷售信息實時對接。通過二維碼、條形碼等電子標簽對瓶裝燃氣充裝、運輸、銷售、使用全過程進行可追溯動態監控,做到 " 戶戶實名登記,鋼瓶去向精準 "。各燃氣企業要抓緊回收本企業 " 流浪瓶 " 和 " 不可追溯瓶 ",置換成可追溯鋼瓶,保證 " 不漏一戶,不漏一瓶 "。
(三)規范鋼瓶配送管理。嚴厲禁止燃氣企業向無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無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經營性氣源。運輸、配送瓶裝燃氣危化品運輸車輛必須取得相應的許可,並按要求配備駕駛員和押運員等。在運輸、配送瓶裝燃氣過程中應當隨車攜帶出庫清單,清單應當載明用戶實名信息,燃氣鋼瓶數量等。
(四)開展瓶裝燃氣實名制銷售專項檢查。市燃氣主管部門全面檢查各瓶裝燃氣企業充裝和配送臺賬、用戶檔案和用氣協議簽訂情況、實名制銷售、鋼瓶流轉可追溯管理落實情況。
市燃氣主管部門要主動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瓶裝燃氣實名制銷售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轄區銷售機構銷售臺賬完備情況,用戶檔案和供用氣合同簽訂情況、實名制銷售工作落實情況以及鋼瓶流轉可追溯工作落實情況。應結合轄區用戶大排查,從用戶端倒查實名制和可追溯落實情況。
檢查發現的問題一律書面抄告相關企業,督促整改完善,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抄報有關執法部門。
三、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即日起至 2017 年 6 月初)。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至 6 月上旬,相關企業應制定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管控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及要求。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抓緊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完善用戶臺賬信息。6 月 5 日前,各企業要完成餐飲場所用戶和商業用戶實名制、可追溯自查自糾工作,確保餐飲場所的瓶裝液化石油氣實現實名制、可追溯;力爭到 6 月 10 日前,完成全部用戶建檔。
(二)正式實施階段(2017 年 6 中下旬月)。自 2017 年 6 月 11 日起,全市瓶裝燃氣實行實名制銷售,燃氣管理部門督促瓶裝燃氣企業、供應站點嚴格規范經營,全面真實地摸清用戶底數和鋼瓶底數,建立健全瓶裝燃氣銷售管控工作臺帳,全面落實實名制銷售。
(三)嚴管嚴控階段(2017 年 7 月初至 9 月底)。市燃氣管理站要聯合相關部門對銷售機構進行檢查抽查,檢查其實名制銷售情況、鋼瓶可追溯情況及企業用戶、個人用戶建檔情況,對轄區餐飲場所(包括單位、學校食堂)實行 " 實名制 " 情況進行檢查,定期抽查各區餐飲場所實名制情況,對無證無照經營或達不到安全生產及實名制銷售要求的銷售機構,將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是逾期整改未到位的要停業整頓。
(四)總結提升階段(2017 年 10 月以後)。2017 年 10 月起,燃氣管理部門、燃氣企業要認真總結瓶裝燃氣銷售實名制和鋼瓶可追溯管理的工作經驗,健全和完善長效管理機制,積極探索通過信息化管理等手段,進一步提升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水平。
四、職責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許可證;負責制定燃氣企業實施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實名制方案;加大對瓶裝液化石油氣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督促液化氣經營企業健全安全生產及經營服務機制,規范經營行為,提高安全生產、經營服務質量和水平。
(二)市公安局。負責對液化石油氣充裝、銷售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抽查;負責對廢品回收站(或個人)收購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液化石油氣鋼瓶的行為進行查處;依法查處不提供相關證明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或在供應站點擾亂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液化石油氣鋼瓶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查處充裝單位違規充裝等違法行為。
(四)市交通和城市建設局。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管工作,依法打擊違法、違規運輸行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鋼瓶企業充裝管理。充裝企業隻能充裝屬於本單位自有產權並且辦理使用登記和在定期檢驗周期內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推行啟用條碼標簽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自有產權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可追溯管理。
(二)加強供應站(點)監督管理。供應站(點)應按照《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的要求取得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許可證和公安消防機構核發的《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供應站(點)要建立健全銷售登記臺賬,做到一戶一檔,瓶裝液化石油氣流向實行實名制登記制度,並建檔備查。供應站(點)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嚴禁非法倒裝液化石油氣,嚴禁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三)加強鋼瓶運輸監管。道路運輸企業必須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運輸車輛必須符合危化物品運輸要求。嚴禁運輸車輛進入禁行區域行駛。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書。
(四)提高鋼瓶使用單位(個人)的安全意識。鋼瓶的使用單位(個人)應選擇有合法經營資質的充裝單位或供應站(點)提供的鋼瓶。使用單位(個人)對暫不使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應交到充裝站或檢驗機構代管,嚴禁長期將液化石油氣鋼瓶存放在居民區,嚴禁將未經解體的液化石油氣鋼瓶賣給廢品收購站。不合格場所禁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工要加強對居民用戶安檢工作,做好安全用氣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