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餐館大聲講電話起爭執 毆打鄰座食客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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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三中院二審審結瞭一起因公共場所大聲講電話而引發的尋釁滋事案件,認定被告人代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據瞭解,一天代某與工友在飯店內相約吃飯。酒酣之際,工友稱傢裡有孩子上學需要學費,急需提前支取工資用以支付學費。仗義的代某表示願意幫工友和工長商量,看能否提前支取工資。

後代某與工長聯系,因工長那邊電話聲比較嘈雜,代某在飯店裡不自覺地提高瞭些聲音,遂引起周圍其他客人的不滿。坐在門口的小姑娘要求代某放低音量,另一桌就餐的王某也直截瞭當地告訴代某說:" 你聲音太大,也吵到我們瞭。"

代某的工友聽後趁著酒勁,大聲回應: " 我說話關你什麼事,你還打擾到我瞭呢。" 之後其就和王某嚷嚷起來,隨後發生爭執。已經挪到室外打電話的代某返回店內後發現工友與別人打架,立刻沖上去幫著工友揍王某。

期間王某的腦袋被打破,由於王某一開始鑒定為輕微傷,故代某與他的工友被警方行政拘留。後王某的傷情經正式鑒定為輕傷二級,此時代某等二人已被釋放並且失聯,後代某被通緝歸案,其工友另案處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代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代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判決代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後代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

三中院經二審認為,一審法院根據代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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