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醫療機構不得限制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

07-14

貴州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貴州省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明確,醫療機構應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門診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

方案明確,研究建立藥品市場價格監測體系,促進藥品市場價格信息透明。整合相關信息平臺,做好與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醫保支付審核平臺的互聯互通,加強與有關稅務數據的共享,推進藥品出廠價格信息可追溯。要完善 " 雙隨機、一公開 " 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執行 GMP 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基本藥物生產企業每年監督檢查不少於 2 次,對重點監管企業每年跟蹤檢查 1 次,其他按不少於 10% 的比例隨機進行跟蹤檢查。加大對高風險品種和中藥飲片的抽檢力度。

另外,要建成貴州省醫藥監管信息平臺,實現對門診、住院、用藥等各類醫療服務行為的全面、及時、高效監控。

方案提出,出臺貴州省藥品購銷信用管理實施辦法。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藥品采購不良記錄、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和個人信用記錄並按規定公開,公立醫院 2 年內不得購入相關企業藥品;對累犯或情節較重的,依法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還要加強對輔助性藥品、營養性藥品、化療藥物、兒童用藥等監測管理。同時,要推進醫藥分開。醫療機構應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門診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

貴陽晚報全媒體記者 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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