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婦因工作忙碌 , 將兩歲的兒子委托給他人照看 , 想不到短短半年的時間裡 , 兒子因結腸炎癥最終導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 悲痛之餘二人將照看人林某、吳某夫婦告上法院。近日 , 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 判令林某、吳某共同賠償原告方 53.7 萬元。
鄭某、秦某於 2014 年 2 月生下兒子小秦。2016 年 4 月 9 日 , 秦某因外出經商 , 經人介紹將兒子小秦交由林某代為撫養。林某沒有正式工作 , 平時幫他人照看孩子以賺取托養費用。雙方經協商約定 : 小秦交由林某托養 , 托養工資為每月 3200 元 , 按月支付 , 奶粉、紙尿褲、衣服等其他日用品均由鄭某、秦某自負 , 醫療費及其他額外支出由鄭某、秦某自負。
此後 , 小秦就主要由林某照看 , 有時候吳某在傢休息時也會一起照看小秦。在托養期間 , 林某發現小秦經常拉肚子 , 在有拉肚子的癥狀時 , 她會帶小秦到村裡的衛生室找醫生看病治療 , 有時也給小秦喝自制的五谷雜糧茶。
2016 年 9 月 28 日下午 4 點多 , 林某發現小秦拉肚子 , 就給小秦喝瞭自制的茶 , 到瞭晚上 7 點多 , 小秦拉肚子的癥狀仍沒有改善 , 林某又給小秦喝瞭鄰居給的藥粉。到瞭次日凌晨 , 林某發現小秦因肚子不舒服而睡得不安穩 , 且臉色蒼白 , 嘴唇淤青 , 同時小秦嚷著肚子不舒服 , 林某與傢人便帶著小秦到村裡衛生室治療 , 醫生經檢查後給小秦開瞭一些消化藥粉和中草藥肚臍貼 , 林某當場給小秦喝藥及貼肚臍貼 , 事後帶小秦回傢繼續睡覺。又過瞭幾個小時 , 林某發現小秦情況越發嚴重 , 於是與傢人一起送小秦至醫院進行救治 , 在此過程中 , 通知瞭鄭某。後經鄭某同意後 , 醫生放棄搶救 , 最終小秦死亡。
當日 , 鄭某向永嘉縣公安局江北派出所報案。同日 , 永嘉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小秦的死亡原因等進行鑒定。後鑒定表明 : 死者小秦系空腸、回腸、結腸炎癥引起化膿性腹膜炎導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 且小秦身上有多處外傷。
今年 2 月 , 永嘉縣公安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 , 決定不予立案。隨後 , 鄭某、秦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要求被告林某、吳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 138 萬餘元。法院經審理後認定 , 原告的合理損失為 101.4 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3 萬元。
經審理 , 法院根據林某的過錯程度 , 結合小秦死亡原因 , 酌情認定林某、吳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 50% 的賠償責任共計 53.7 萬元。
■以案釋法
未認真履行臨時監護職責應擔責
該案中 , 原告鄭某、秦某因自身原因不能照看小秦 , 故將小秦委托給被告照看的行為構成委托監護關系 , 小秦在被告處托養期間死亡 , 兩原告有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 監護人負有保護被監護人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義務 , 在委托監護期間 , 被委托人應認真履行臨時監護職責 , 如果因受托人過錯致使被監護人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的 , 被委托監護人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林某在照看小秦期間 , 在發現小秦經常拉肚子時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 既未帶小秦到醫院做全面檢查 , 又沒有及時告知兩原告。2016 年 9 月 28 日 , 小秦再次拉肚子 , 林某也未及時送到醫療條件好的醫院就診 , 而是選擇去村衛生室就醫 , 延誤瞭治療時機 , 以致造成小秦死亡的嚴重後果。根據屍體檢驗鑒定書載明 , 小秦身上有多處外傷 , 可以證明被告平時照看不周 , 小秦時常發生磕碰致體表受傷 , 但根據現有證據尚無法證實被告林某有虐待或毆打小秦行為。托養期間 , 吳某亦有照看小秦 , 故可認定為兩被告共同接受托養 , 且托養所收取的費用亦歸傢庭所有 , 故吳某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 , 法院綜合案情後 , 作出瞭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