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騙取低保金或被處所得款三倍罰款

07-12

從即日起,《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送審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及建議。市民可在 7 月 26 日前,通過郵寄信函和發送電子郵件等兩種方式向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制 辦公室反饋意見、建議。

郵寄信函至:蘭州市中央廣場 1 號,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法規處,郵政編碼:730030 。發送電子郵件至 :[email protected]

申請和辦理程序以傢庭為單位提出申請

《辦法(修訂送審稿)》規定,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傢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傢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如實提交相關材料,並委托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對機構對其傢庭經濟狀況 進行核對。

調查人員簽字並對調查結果負責

《辦法(修訂送審稿)》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對機構根據申請人委托,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對申請人傢 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核對結果符合申請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 20 個工作日內,在居民委員會的協 助下,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通過入戶調查、鄰裡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傢庭收入狀況、 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表上簽字,並對調查結果負責。核對結果不符合條件的, 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初審意見須公示 7 日

《辦法(修訂送審稿)》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申請人傢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資料審核、 民主評議等情況提出初審意見,並在轄區內公示,公示期為 7 日。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 由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 15 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並向異議人反饋核查情況。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 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申請材料、傢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縣級民政部門 15 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審查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 核意見進行復核審查,並按照不低於 30% 的比例入戶抽查,召開會議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並在所在鄉 鎮、街道、社區公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監督管理

停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辦法(修訂送審稿)》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建立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 有降、定期審核檢查的工作機制。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傢 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對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 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責任

騙取城市居民低保金將處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

《辦法(修訂送審稿)》強調,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保障,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資金,可以處非法獲取款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

蘭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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