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北京實施小轎車搖號政策以來,指標中簽率持續走低,在巨大的小客車剛性需求和經濟利益驅使下,借名購車成為廣大購車人解決購車難的 " 利器 "。然而此種方式看似能規避調控政策,實則風險巨大,得不償失。日前,海淀法院東升法庭就審結瞭一起因借名購車所引發的訴訟。
原告張大華訴稱,其和張小華是兄弟關系,2013 年張小華借用張大華的指標出資購買瞭一輛機動車,由張小華使用,但張小華至今沒有取得購車資格,無法完成過戶,故為避免張小華繼續使用車輛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要求確認涉案機動車歸張大華所有,張小華返還涉案車輛。
張小華辯稱,不同意張大華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是張小華出資購買瞭涉案機動車,車輛應歸張小華所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本案所涉車輛雖登記在張大華名下,但實際是由張小華出資購買並占有使用,故對張大華要求確認涉案車輛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同時,因張小華不同意以折價方式將涉案車輛交付給張大華,故對張大華要求張小華返還涉案車輛的訴訟請求,也不予支持。對於涉案車輛的號牌、配置指標事宜,不屬於民事案件審理范圍,應由相關車輛管理行政部門處理。最後判決駁回瞭張大華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提示
借名購車存在多重隱患
法官表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機動車作為動產,判斷其權屬的標準是占有,而非登記。因此在借名購車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權證登記的車輛所有權人雖為被借名人,但其僅僅是名義車主,實際車主應當是實際出資並占有使用機動車的人,即借名人。
那麼,此是否意味著通過借名購車的方式,就可以合理規避調控政策呢?法官表示顯然不是,一旦因借名購車產生爭議,鑒於現行指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小客車配置指標禁止買賣和出借,因此法院會向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在現行規定下,被借名人將面臨小客車配置指標被收回、三年內不得申請小客車配置指標的後果,而借名人則將面臨車輛因號牌被註銷導致無法上路的後果。此外,即便沒有訴訟發生,對於借名雙方而言,借名人還面臨著被借名人反悔不配合過戶、借名車輛因被借名人的其他糾紛而被查封扣押等風險。而被借名人同樣還面臨著身份證件由借名人不法利用、因借名人逾期還貸產生征信不良記錄、因借名人交通肇事需承擔賠償責任等風險。
因此,法官建議未取得小客車配置指標及小客車配置指標富餘的人,不要為瞭一時之需,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 北京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