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很多人來說,在微信朋友圈隨手上傳一段文字、幾張照片,發表觀點、相互評論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但是,在自己的朋友圈,真的就能 " 口無遮攔 " 嗎?
7 月 10 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發佈瞭該院首起 " 朋友圈 " 侵犯名譽權調解案——成功調解一起朋友圈辱罵並公佈他人個人信息的案件,最終判定發佈者賠償損失並向對方賠禮道歉。
■ 工作糾紛 拿朋友圈撒氣惹麻煩
黃島男子孫某在當地從事中介服務行業,近日,他與張某因工作中一批貨物受損產生矛盾,關系鬧得很僵,張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辱罵孫某,並附上瞭孫某的個體登記信息、手機號等。因孫某從事的是中介服務行業,張某的不當言論在行業內小范圍流傳開來,給孫某造成瞭很大的困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瞭他的經營。
因此,孫某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權,當面向自己賠禮道歉,並在本市報紙上登報道歉為自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還要求他賠償自己 1 萬元精神撫慰金。
■ 辱罵侵權 朋友圈道歉並賠償損失
黃島法院近日審理此案時認為,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佈辱罵、侮辱性語言以及附上孫某個體登記信息,公佈手機號的行為,侵犯瞭孫某的名譽權,客觀上影響瞭孫某的社會評價,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庭審時,張某當庭表示悔意,承認自己是一時沖動,並當面向孫某道歉,表示願意賠償孫某一定數額損失。經雙方同意,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調解協議約定張某立即刪除其朋友圈的不當言論,並連續 3 天在朋友圈中向孫某道歉,同時賠償孫某經濟損失 1500 元。
△ 圖 / 視覺中國
■ 遵紀守法 朋友圈並非法外之地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張某在個人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佈辱罵、侮辱性言論,在朋友圈內引起朋友的關註,客觀上影響瞭孫某的社會評價,侵犯瞭他的名譽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張某在朋友圈中發佈的信息嚴重影響瞭孫某的正常生活、工作,給孫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張某理應向他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張某發佈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傳播,而且很多人都是他和孫某共同認識的朋友,傳播的范圍有限。鑒於此,才要求張某在朋友圈向孫某道歉,為其消除影響,這也是對大眾的一種警示。
朋友圈並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也不能隨心所欲地發表言論,否則就可能因言論不當引起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是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