紮傷行人撿走掉落手機被判搶劫

07-14

(網絡圖片)

"80 後 " 男子左某先是用刀紮傷在馬路上行走的兩名行人。之後,將其中一人掉在地上的手機撿起逃跑。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左某因搶劫犯罪獲刑三年。

男子紮傷馬路上行人

撿走掉落的手機逃跑

2016 年 5 月 7 日 13 時許,在沈陽市沈河區風雨壇街第七中學門前,"80 後 " 男子左某趁周某、蘇某在馬路上行走時,持刀將周某和女友蘇某紮傷。

周某在奔跑的過程中,將一部手機掉在地上,左某將手機撿起後逃跑。

經鑒定,手機價值人民幣 3500 元。周某右腰部軟組織裂傷的損傷程度經鑒定為輕微傷。

事發第二天,左某涉嫌搶劫犯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認定搶劫犯罪

一審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左某持械以暴力方法搶劫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於其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從輕處罰。

2017 年 5 月,法院一審認定左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左某違法所得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理發還周某。

宣判後,左某不服,提出上訴稱,其行為屬於傷害行為,不應認定其犯搶劫罪。

左某的辯護人對原判認定的涉案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提出左某患有精神分裂癥,此次犯罪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且涉案贓物已返還被害人等,請求對左某再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審法院結合犯罪性質後果

裁定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左某在持械刺紮周某及蘇某過程中,將周某的手機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關於辯護人所提左某患有精神分裂癥,此次犯罪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且涉案贓物已返還被害人,請求二審法院對左某再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辯護人所提辯護內容屬實,但原判據此已對左某給予瞭從輕處罰,二審法院結合涉案的犯罪性質及犯罪後果,不宜對左某無原則地再體現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定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二審結果,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為什麼判搶劫罪

而不是故意傷害罪

法官表示,關於左某所提其行為屬於傷害行為,不應認定其犯搶劫罪的上訴理由,經查,涉案證據證實,左某持械將手持手機行走的周某及女友蘇某分別刺傷,周某被刺逃離時手機掉地,左某於是將該手機占為己有,而且停止繼續追攆。

上述事實證實,左某既實施瞭暴力行為,又實施瞭當場劫取周某財物的行為,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犯罪特征,且單純的傷害行為不應含有侵財性質或行為,所以原判認定其犯搶劫罪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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