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報記者 張智威
" 如果你和你妻子三個月內再不離婚,你必須得給我 20 萬賠償!" 面對女友的 " 逼宮 ",43 歲的張先生為瞭避免吵鬧,竟與同居女友簽署瞭一份 " 同居保證書 "。近日,雙方來到哈爾濱公證處,希望給這份 " 保證書 " 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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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隱瞞傢室,與網戀妹子同居
張先生是浙江人,多年來,長期在哈市從事外貿業務。工作之餘,獨自在異地工作的張先生經常在網絡中交友聊天,緩解他一個人的孤獨。一年前,張先生通過社交軟件,認識瞭小他 19 歲的女孩文文。兩人見面後,文文的青春靚麗深深地迷住瞭張先生,通過交談,他感覺這個涉世未深的女孩似乎讓他年輕瞭,充滿瞭久曾未有的激情與力量。他決定追求文文,而文文面對張先生老練的行事風格與不錯的經濟能力也動瞭心。雖然知道張先生比她大很多,但是在她心裡,那是成熟男人的表現。於是,兩人開展瞭交往,沒過多久,便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但張先生卻一直沒告訴文文他在浙江早已經成傢的事實。
東窗事發,雙方竟簽署 " 同居保證書 "
然而,紙是包不住火的。一起生活的日子裡,文文總是能發現張先生在衛生間裡悄悄給別人打電話,當她走近時,張先生也總躲閃,紅著臉稱是 " 客戶 ",讓文文起瞭疑心,懷疑他喜歡上瞭別的女人。一次,當她偷偷翻看張先生手機的時候嚇瞭一跳,張先生的手機中竟有多張他與一名中年女子的合照,手機中還有很多同一個男孩兒的照片。" 你是不是結過婚瞭?" 面對文文的質問,張先生隻能承認,他有傢庭,還有孩子。" 我這不是被小三瞭?" 文文咆哮著,張先生隻能不停地道歉,稱和原配已經沒有感情瞭,正在辦理離婚手續,文文才平靜下來。
" 你可別騙我!" 文文不忍放棄剛剛建立起的感情,妥協瞭。然而,張先生卻以 " 妻子出國 "、" 戶口本丟失 " 等種種理由沒辦成離婚手續,一直推托。一段時間過後,文文也身心俱疲,表示如果張先生不離婚,就與他分手。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署一份 " 同居保證書 "。" 保證 " 書中,張先生親手寫著:" 我保證三個月內與妻子離婚 , 然後跟文文結婚 , 如果做不到 , 我願意賠償文文 20 萬元。特此承諾!" 落款處有張先生的簽名和日期 , 張先生還在保證書上摁瞭手印。為瞭讓這份保證更具效力,近日,雙方還共同來到哈爾濱公證處,希望給該保證書進行公證。
公證處:違背社會公德,協議無效
" ‘同居保證書’屬於無效文書,不能對其進行公證!" 對此,哈爾濱公證處傢事法律服務中心的丁龍主任介紹,在日常接待過程中,有不少的當事人為瞭保證同居關系而約定一方支付違約金給另一方,一旦一方違反約定,則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來約束雙方不能輕易地提出分手。他們錯誤的認為隻要是雙方自願的就可以公證。但是,類似案例中的 " 同居保證書 " 違反瞭我國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自由、離婚也自由,以此作為賠償條件不能得到法律保護,即便起訴法院一般也不會給予支持。同時," 同居保證書 " 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及公序良俗,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設置 " 同居保證 " 違背瞭這一原則,應屬無效。因此,工作人員拒絕瞭他們的申請。(本文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編輯 王慕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