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日前組織開展《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執法檢查 , 有關部門負責人向執法檢查組透露 , 下一步將加快推動氣象災害停工機制寫入廣州市勞動合同標準版本。
近年來 , 隨著應對氣象災害相關法規、指引的逐步完善 , 尤其是廣東在全國率先確立瞭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為先導的停課機制並逐步推開停工機制 , 有助於有效地防禦臺風、暴雨等氣象災害帶來的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但從多次應對嚴重氣象災害的情況看 , 學校停課、延遲上學相對容易做到 , 而停工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依然是奢望。
稍加分析 , 氣象災害預警達到相應的危險級別之後 , 企業等用人單位沒有落實停工機制 , 看上去似乎是存在僥幸心理 , 實際則是缺乏對員工生命的敬畏。而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相關法規、指引或沒有強制性 , 或缺少具體的處罰措施。如《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規定 , 臺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 , 除必需在崗的工作人員外 ,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不難看出 , 規定仍有彈性空間 , 且是否停工的決定權隻是掌握在用人單位一方手上 , 員工沒有博弈的權利。
再說《廣州市公眾應對主要氣象災害指引》, 在應對臺風、暴雨等八大類主要氣象災害方面有瞭明確指引 , 首次就因惡劣天氣學校停課、延遲上學和建議用人單位停工相關問題做瞭規定。其中的 " 軟肋 " 在於停工僅限於 " 建議 " 的層面上 , 沒有強制性。這就造成企業在災害預警達到一定級別後主動停工就是體現人文關懷的 " 恩賜 ", 而不停工也難以定論其存在明顯的過錯。所以 , 至今也無企業因嚴重氣象災害不停工而受罰的案例。
事實上 , 有瞭相關法規和指引之後 , 社會各界對於氣象災害預警達到高級別後企業仍不停工的現象已極為關註。因此 , 完善相關法規以提升應對嚴重氣象災害措施的強制性和震懾力有其必要 , 而賦予員工應對嚴重氣象災害時可以選擇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停工的博弈權同樣不可或缺。
由此觀之 , 廣州有想法將氣象災害停工機制寫入勞動合同標準版本不失為一個良策。一旦實現 , 就意味著從簽訂勞動合同開始員工與用人單位就多瞭應對氣象災害的合法契約 , 賦予員工爭取自身合法權益的 " 護身符 "。當然 , 僅有一條合同條款還不夠 , 畢竟多數員工與用人單位爭取自身權益往往處於被動地位 , 帶薪休假制度無法不折不扣地落實就是例證。因此 , 相關法規配套、強化勞動關系監察、及時處置勞動糾紛以確實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 都是必不可少的。